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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3322    时间:[2015-10-13]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农村工作办公室
文件
温州市农业局
 
 
温委农〔2015〕63号
 

温州市委农办  温州市农业局
关于印发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
经济组织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办、农业局,温州经开区海洋渔业与农林水利局:
现将《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评定及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监测)表
 
  温州市委农办  温州市农业局
  2015年9月9日      
 

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评定及监测工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提升、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含联合社)、农业专业行业协会等。
第三条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组织”)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坚持自愿、公平、公开原则,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市级示范组织评定及监测采取逐级申报、审核与监测,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市级示范组织申报、审核与监测等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联合社)原则上应是县级规范化或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组织活动正常
1.经工商注册登记,正常运行满1年以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制定章程,并在工商部门备案。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入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30名以上(联合社成员5个以上),粮食、农机、植保等服务和林业、渔业类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15名以上,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每个成员都应出资,单个成员出资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联合社除外)。
3.在每年6月30日前,通过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系统报送上一年年报,并向社会公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实行民主管理,财务会计规范
4.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配备会计人员,或委托其它组织和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5.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建立成员账户,实现盈余返还。并将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三)经营实力较强,带动增收明显
6.年经营服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服务收入在100万元以上。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
    (四)生产统一标准,产品质量安全
7.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8.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达到60%以上。
9.核心基地或主营产品一般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基地)、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10.一般应拥有注册商标,或经授权可使用的品牌,并在有效期内。
    (五)参与信用评定,社会声誉良好
11.诚实守信,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价,且评定等级A级以上(含A级)。
12.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组织的农业专业行业协会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行满1年以上,社会团体年检合格。有规范的章程、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档案、台账齐全。
2.会员数50名以上,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名以上。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诉求、提供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会员提供统一服务率达到60%以上。
3.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独立,会计核算规范,活动经费有保障,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合法、合理。
4.积极探索实践生产统一、产销对接、融资担保等多种形式的“三位一体”农村合作体系建设。
5.与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和“两区”建设相结合,有一定的专业权威性或行业代表性。会员满意度高,社会声誉良好。
第七条  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主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市示范组织的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组织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农业专业行业协会只需提供其中的第1、3、4、5、7、13项材料。
1.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监测)表(见附件);
2.县级示范性或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件;
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盖章的组织章程;
5.成员名册及出资清单、工作人员名册;
6.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系统通过备案证明;
7.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农业专业行业协会提交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8.成员账户样本3份(要求记录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内容);
9.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
10.产品和基地认证证书复印件;
11.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12.合作社信用等级评价证明;
13.需要证明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评    定
第八条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并实地评定后,对照条件提出初审意见,正式行文报送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级农业专业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报送市委农办(市农业局)。
第九条  市委农办(市农业局)组织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联评审定,形成拟认定名单,并通过温州三农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市人民政府发文授予“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称号。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条  已公布的市级示范组织,需在监测年度提交监测表、自查总结、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情况,及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称号。一并发文公布监测合格与不合格名单。
第十一条  新申报和接受监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提交的材料要客观真实,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对出现提供虚假资料、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不合格、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财政补助项目中严重违纪违规的,取消“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称号,且在2个周期内不得复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农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办法的通知》(温农发〔2009〕71号)同时废止。

附件
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监测)表
 
(     年)         □申报  □监测
组织名称(盖章)
 
组织类型(请打勾,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 □农业专业行业协会
组织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手机
 
登记成立时间
 
登 记 号
 
成员数(个)
 
其中:农民成员数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出资成员数量
 
单个成员最大出资比例
 
主要生产经营和服务内容
 
核心示范基地种植面积(亩)/养殖量(头、只等)
 
联结基地面积(亩)/养殖量(头、只等)
 
统一为成员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比例(%)
 
统一销售(提供)成员产品(服务)比例(%)
 
是否建立生产记录制度
 
是否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带动非成员农户数(户)
 
信用等级评价
 
基地、产品得到何种认证:□无公害农产品或基地 □绿色食品 □有机食品认证
注册商标名称
 
获得何种奖励、称号
 
上年度固定资产总额(万元)
 
上年度经营服务收入(万元)
 
上年盈余(万元)
 
盈余返还总额(万元)
 
其他说明事项
 
组织简介及业务
活动开展情况
(请另附页)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填写要点说明:
(一)本组织的总体情况,包括:成立和发展过程;成员人数和地区分布;发展绩效和带动当地农民增收情况等。
(二)本组织的运行情况,包括:主要生产经营项目和服务内容,生产经营方式,收益分配方式;上年度和本年6月末的财务收支状况、资产负债状况等。
(三)对外有无重大承诺事项,以及有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农业专业行业协会请根据《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评定及监测办法》第六条的5个申报条件逐条说明情况。

 
合作经济
组织意见
(本组织承诺:此表格所填内容及附后证明材料情况属实。未有需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特申请参评。)
温馨提醒:如提供虚假资料,在2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复报。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评价推荐意见
(经认真审核,该组织申报表内容客观真实。同意推荐申报。)
 
 
 
 
县(市、区)委农办、农业局(公章)
年    月    日          
市级评审意见
(经组织联审联评,同意推荐该组织申报。)
 
 
 
 
市委农办、农业局(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市场监
        管局、市民政局、市供销社。
  温州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5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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