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农业林业局文件
瑞农〔2012〕153号
关于印发《瑞安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办:
为切实加强我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加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选认定工作,现将《瑞安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工作。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农民 合作社 管理 通知
抄送:温州市农业局,瑞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市农办、财政局、科技局、海洋与渔业局、供销联社、国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金融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
瑞安市农林局办公室 2012年7月30日印发 |
瑞安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加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选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总量控制、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为规范化合作社)的认定和管理由市农业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诚信经营。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正常运行满一年以上,成员出资比例符合《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规定,单个成员或同一户家庭成员的出资额不超过总出资额的20%,从事生产的成员出资额占本社出资总额的一半以上,成员出资总额5万元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无不良诚信记录。
2、组织健全,管理民主。有规范的组织章程、管理制度和与之适应的组织机构,在成员及理事、监事的构成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农民理事和农民监事达到50%以上;重大事项做到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以上,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正常有力,重视信息化建设,组织档案管理有序,业务活动台账齐全,社务公开规范。
3、财务规范,产权清晰。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务独立,会计核算规范,建立积累、风险基金提留机制,落实盈余返还制度,成员帐户建立完整、记录准确,财务公开规范。
4、依托产业,运转协调。主要产品符合瑞安市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一般应具有注册商标,提供优质农产品品牌服务,按照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组织生产、销售,标准化生产(产量或面积)覆盖率在30%以上,统一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占成员户农产品销售总量的30%以上,核心基地或主产品一般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无公害农产品以上的认证。
5、带动力强,绩效良好。与成员形成稳定的服务关系,成员数在5人以上,带动非成员农户在20户以上,统一服务项目的成员覆盖率达到30%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年经营服务收入在10万元以上,农产品的附加值显著提高,带动成员增收明显。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分配的比例不低于60%,或按股金比例分配股金年收益率不高于20%,有成员分配清册。
第六条 规范化合作社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镇街农办提出申请,递交“瑞安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等申请材料;镇街农办进行审查后,填写规范化合作社认定申请汇总表以文件形式将申报材料(1份)报市农业局。
(二)市农业局接到申报材料后,根据规范化合作社的认定标准,对已提交申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实地核查;
(三)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农业局发文公布为瑞安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七条 规范化合作社的申报材料。申报组织要如实填写和提供以下材料,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组织公章),一式二份。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其申请和认定,并在2年内不予评选认定。
1、瑞安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2、加盖印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组织章程、各项管理制度、技术规程、成员名册(农民专业合作社须提供成员出资清单)、工作人员名册(有任职资格要求的须提供有效证明);
4、加盖印章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5、产品注册商标证书(授权使用的需提供授权证明)、产品和基地认证及奖励证书等复印件。
6、其他应予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规范化合作社按其规模大小进行分级管理(分级标准见附件2)。
第九条 规范化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初次评定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监测,期满后应重新申报认定。
(一)复评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实施。
(二)规范化合作社应当于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镇街农办提出申请报送复评材料。
(三)镇街农办对规范化合作社的复评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填写规范化合作社复评申请汇总表以文件形式将申报材料(1份)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作出复评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四)对复评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农业局重新确定其规范化等级。
(五)对复评不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农业局发文公布取消其瑞安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
第十条 复评时,规范化合作社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瑞安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复评报告书;
(二)加盖印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瑞安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证书;
(四)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第十一条 规范化合作社名称、住所、出资总额、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市农业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局发文取消瑞安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并在3年内不予评选认定:
1、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2、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受到执法机关处罚的;
4、不按期参加复评的,复评不合格的,或已经清算解散的;
5、存在服务质量严重滑坡、运作不规范、社会评价恶化反映强烈等问题的。
第十三条 规范化合作社的认定和复评等工作不得收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瑞安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瑞农[2010]96号文件关于规范化合作社认定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瑞安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2、瑞安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级标准
3、规范化合作社认定申请汇总表
4、规范化合作社复评申请汇总表
5、瑞安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复评报告书
附件1:
瑞安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合作社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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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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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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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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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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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简介
(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和取得成效等,300字左右) |
(盖 章)
年 月 日 |
申请内容 |
本社按照《瑞安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申报资格进行自查,认为已基本达到市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现正式提出申请,要求认定我社为“瑞安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
理事会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
本社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盖合作社公章):
年 月 日 |
镇街农办
意 见 |
年 月 日 |
市农业局
意 见 |
年 月 日 |
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合作社名称(盖章): |
|
编号: |
项 目 |
栏次 |
数量或内容 |
一、基本情况 |
X |
X |
1、成立时间(首次工商登记时间) |
1 |
|
2、批准成立部门 |
2 |
|
3、负责人 |
3 |
|
联系电话 |
4 |
|
手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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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联系人 |
6 |
|
联系电话 |
7 |
|
手机 |
8 |
|
5、成员总数 |
9 |
|
其中:农民成员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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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成员 |
11 |
|
乡镇农技人员 |
12 |
|
基层供销社职工 |
13 |
|
其他 |
14 |
|
6、上年新增成员数 |
15 |
<, /TD> |
7、带动农户数 |
16 |
|
8、最近工商登记时间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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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出资总额(万元) |
18 |
|
10、注册商标名称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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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营服务场所面积(m2) |
20 |
|
二、上年经营服务情况 |
X |
X |
1、主要经营服务内容 |
21 |
|
2、举办培训班次数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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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年参与培训人次 |
23 |
|
4、全年销售产品总数量(吨) |
24 |
|
5、销售成员产品数量(吨) |
25 |
|
6、销售成员产品金额(万元) |
26 |
|
7、统一销售成员产品数量比例(%) |
27 |
|
8、销售非成员农产品数量(吨) |
28 |
|
9、销售非成员产品金额(万元) |
29 |
|
10、合作购买农用物资金额(万元) |
30 |
|
续表 |
11、农用物资统一供应比例(%) |
31 |
|
12、年经营服务总收入(万元) |
32 |
|
13、年总支出(万元) |
33 |
|
14、盈余(万元) |
34 |
|
其中:提取公积金 |
35 |
|
提取公益金 |
36 |
|
提取风险基金 |
37 |
|
按惠顾额返还成员 |
38 |
|
按股金分红 |
39 |
|
三、上年末资产状况(万元) |
X |
X |
1、资产总额 |
40 |
|
其中:固定资产净值 |
41 |
|
2、负债 |
42 |
|
其中:借款 |
43 |
|
应付款 |
44 |
|
3、所有者权益 |
45 |
|
其中:成员出资总额 |
46 |
|
公积金 |
47 |
|
专项基金 |
48 |
|
四、其它指标 |
X |
X |
1、合作社及成员基地规模(亩) |
49 |
|
2、联结非成员基地面积(亩) |
50 |
|
3、获得基地、产品和品牌认定情况 |
51 |
|
4、有无产品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 |
52 |
|
5、生产者成员家庭年纯收入总额(元) |
53 |
|
6、成员因参加合作社平均增收额(元) |
54 |
|
7、最大单个股份所占比例(%) |
55 |
|
8、生产者成员所占股份比例(%) |
56 |
|
9、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次数 |
57 |
|
10、召开理事会次数 |
58 |
|
11、电子邮箱 |
59 |
|
12、网址 |
60 |
|
13、开户银行 |
61 |
|
14、账号 |
63 |
|
15、注册登记号 |
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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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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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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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栏次1成立时间:合作社设立大会召开时间,或合作社经有关部门批复成立时间,或合作社第一次注册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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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栏次16带动非成员农户数:是指未加入合作社,但参加合作社举办的技术培训或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或从合作社购买种子种苗、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的农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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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栏次20经营服务场所:合作社自有和长期租用的办公场所、培训场所和仓储用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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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栏次27成员产品统一销售比例,是指成员产品中由合作社统一销售的部分占全体成员全部产品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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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栏次32经营服务总收入包括销售成员和非成员农产品总收入、销售农用物资收入及其它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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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栏次33年总支出包括支付成员和非成员产品支出、购买农资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及其它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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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量和金额数据请保留两位小数。 |
8、 |
数据平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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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栏次9=栏次10+栏次11+栏次12+栏次13+栏次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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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栏次24=栏次25+栏次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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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栏次32≧栏次26+栏次29+栏次30 |
|
(4) 栏次34=栏次35+栏次36+栏次37+栏次38+栏次39 |
|
(5) 栏次40=栏次42+栏次45 |
9、 |
本表数据截止到上年12月31日。 |
附件2:
瑞安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级标准
内 容 |
等 级 |
C |
B |
A |
1、成员数 |
5个以上 |
20个以上 |
50个以上 |
2、出资总额 |
5万元以上 |
10万元以上 |
30万元以上 |
3、带动农户数 |
20户以上 |
50户以上 |
150户以上 |
4、年经营服务总收入 |
10万元以上 |
50万元以上 |
150万元以上 |
5、按交易额分配盈余比例 |
60%以上 |
60%以上 |
6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