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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业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浏览次数:3076    时间:[2010-3-4]  
瑞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瑞政发〔2010〕38号
 
 

瑞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规范农业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解决农业用地瓶颈问题,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浙委办〔2009〕37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农业企业用地规模
(一)市政府对农业企业用地给予政策倾斜,每年从全市建设用地中安排10%左右的用地指标用于支持农业企业,并注重扶优扶强,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培育步伐。
(二)在全市工业园区、瑞安经济开发区、海涂围垦区中,规划一定比例的区块,作为农业企业用地专区。
(三)在符合市域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前提下,适当选择我市中西部地区一些集中的空闲地、农用地等非耕地作为农业企业建设标准厂房用地,或征为国有设置相应前置条件挂牌出让给农业企业。涉及土地功能不符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2号)有关规定予以局部调整,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鼓励农业企业改造旧厂房,增加建筑面积的,按规定程序审批。
(五)农业企业确需用地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可行性方案,经市农办调查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加强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管理
    (六)支持农业设施建设,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凡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畜禽水产舍、温室大棚等用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管理用房、农资仓库、农机(具)库房、晒(堆)场等临时性配套设施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永久性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以及农业生产附属的永久性管理和生活用房等配套设施用地须按照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七)严格耕地保护要求,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
    1.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生产经营者签订复垦协议,期满后,由农业生产经营者负责复垦。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的经营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
2.规模化养殖配套设施用地的使用标准:凡生猪存栏200头、肉牛存栏50头、奶牛存栏30头、肉禽存栏3000羽、蛋禽存栏1500羽以上,且符合生猪每头3平方米、肉牛每头8平方米、奶牛每头12平方米、肉禽每100羽15平方米、蛋禽每100羽30平方米畜牧养殖用地标准的(含排泄物处理用地),按总面积7%以下比例安排配套设施用地(不超过二层、高度7米以下的简易用房),其他养殖比照执行。水产养殖配套设施用地按养殖面积的5‰以下比例安排使用。
3.规模化种植配套设施用地的使用标准: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大棚面积20亩、粮食面积100亩、露天蔬菜瓜果面积50亩、果林50亩以上的,配套设施用地按照其流转土地范围内流转面积5‰以下比例安排使用,最高不超过5亩,其中生产管理用房、农资仓库、农机(具)库房用地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二层、高度7米以下的简易用房)。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农机(具)库房确需用地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解决。
(八)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审批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全程代办,审批过程不得收取费用。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用地申请。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确需建设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经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持《瑞安市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申请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土地复垦协议、意向选址、耕作层处置方案、施工方案、简易施工图等相关资料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用地申请。
2.乡镇(街道)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会同基层国土资源所对用地申请条件、配套设施的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用地在瑞安经济开发区内的,须征得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出具选址意见和选址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报市农林局审查。
3.市农林局审查。市农林局受理后,对农业生产经营条件、土地流转面积、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审查同意的,转交市国土资源局办理。
4.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后,对设施农用地的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情况、耕作层保护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审查同意的,及时报市政府审批;审查不同意的,及时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市农林局。
5.市政府审批。用地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报经市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用地批准通知书,同时抄送市农林局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报送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严格农产品产地交易市场用地管理
(九)农业特色乡镇(街道)或拥有万亩以上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乡镇(街道),可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农产品产地交易市场建设计划,经市农林局调查核实后,根据实际需要,允许在其范围内按基地面积5‰以下用地比例建设农产品产地交易市场,但原则上不得破坏耕作层。
(十)农产品产地交易市场用地作为临时用地进行审批管理,在选址与功能设置上,尽可能兼顾道路、晒场、堆场等用途,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允许向集体经济组织租用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建设农产品产地交易市场。
四、依法加强农业用地监管
(十一)农业用地经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与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施工放样、工程监管、竣工验收等措施,加强全程管理,竣工验收以业主在用地报批时提供的用地范围图、施工方案、施工图为依据,确保规范用地。
(十二)农业用地项目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农业用地单位或个人每年10月份提出年审申请,由市农办牵头组织市农林局、市国土资源局开展联合审查,发现有转变用途或种植、养殖规模达不到规定标准或严重破坏耕作层情况的,注销其备案用地,并责成拆除建筑物,恢复耕种。
(十三)对已建成农业生产管理用房等农业设施的承包田转包的,应与承包田同时转包,任何集体、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已审批农业用地项目的区域内,不得重复建设。原农业生产管理用房等农业设施建设者不同意转包的,必须无条件拆除,并对所占用的土地进行复垦,否则视为违法用地。
(十四)所有的农业用地一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禁止以建设农业生产设施为名搞非农建设。对申报农业用地的组织或个人未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经市农林局认定后,其农业用地上的已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视作违法建设,用地上的非法建筑物和构筑物,由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国土、规划、农业等有关部门依法从严处置。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农业  用地管理△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
市法院、检察院,各办事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新闻单位。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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