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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认定标准
浏览次数:2463    时间:[2010-1-13]  
 

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认定标准

(根据2007917瑞安市农林局瑞农[2007]139号整理)

一、认定条件

1、成立时间1年以上,设立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工商、税务证照齐全,并按规定报农业局备案。

2、合作社成员中农民成员占80%以上,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出资情况清晰真实,有成员出资清单,单个成员或同一户家庭成员的出资额不超过总出资额的20%,从事生产的成员出资额占本社出资总额的一半以上。

3、有成员共同制定并签名的合作社章程,且符合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主要要求。

4、按合作社章程规定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开展经营服务所必需的组织机构,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三会”有书面决议或会议记录。

5、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单独建账、核算,会计资料完整真实;有专职或兼职会计;财务公开每年1次以上。

6、合作社制定成员管理、决策议事、档案管理、农资统一采购、产品统一销售等制度,并能贯彻执行。

7、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三金”后结合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其中按交易额比例分配占60%以上或部分按股金分红股金年收益率不高于20%

8、合作社实行统一购销和技术服务,有服务或办公场所。

9、发放统一印制的社员证,社员名册和社员登记表完整真实,依法记载成员帐户信息;有成员产品交易记录或按合作社规定开展服务记录。

上述1259项为必备条件。其它条件分别进行细化,量化为相应分值(见附件一)。其中符合必备条件且总得分超过80分的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

各合作社根据自愿的原则,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上述认定标准,填写《瑞安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见附件二)和《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三),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农业部门。跨乡镇的合作社以登记的住所为管辖地,或直接报市农业林业局。

(二)初审推荐。各乡镇农业部门对申报的合作社进行初审后,于每年101日前将符合规范化条件的合作社推荐上报市农业林业局。

(三)检查验收。市农业林业局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推荐上报的合作社逐个进行实地检查验收。检查验收要听取合作社的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台帐资料和财务报表、对合作社运行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规范化验收评分细则进行评分、提出验收意见。

(四)市农业林业局对汇总的申报材料和验收表进行审核、认定,根据合作社规模大小和验收评分情况进行分级(分级标准见附件四),并行文公布。

三、认定管理

(一)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享受下列政策优惠:

1A级合作社优先推荐申报温州市和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推荐申报温州市级以上合作社资金扶持项目。

2、根据合作社规模大小及其发展需要,给予相应的项目扶持。

(二)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每年215日前要向市农业林业局报送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基本情况表。

(三)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评一次。

 
附件一:
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验收评分细则
主 要 内 容 分值 备   注
一、注册登记 8  
1、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报农业局备案,工商、税务证照齐全。 3 未登记的不得认定为规范合作社。
2、每年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合作社调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5  
二、社员出资和股金设置 12  
3、有银行结算账户,社员出资情况清晰真实,有社员出资清单。 5 没有实缴出资或抽逃出资的不得认定为规范合作社。
4、股金设置科学合理、符合《条例》规定,同一户家庭成员认购的股金不超过合作社股金总额20%,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占股金总额50%以上。 3 股金比例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规范合作社。
5、股金总额符合合作社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需要。 4  
三、规章制度 27  
6、有社员共同制定并签名的合作社章程,且符合《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主要要求。 5  
7、有完整的社员管理、决策议事、档案管理、农资统一采购、产品统一销售等制度,并能贯彻执行。 6  
8、单独建账核算,会计资料完整真实;有专职或兼职会计;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6 无会计资料和帐簿的不得认定为规范合作社。
9、发放统一印制的社员证,有社员名册和社员档案,依法记载成员帐户信息;有社员产品交易记录或按合作社规定开展服务记录。 5 无社员名册和社员档案的不得认定为规范合作社。
10、订有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社员有生产记录档案。 5  
四、民主管理 16  
11、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表决方式规范。 5  
12、按合作社章程规定建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开展经营服务所必需的组织机构,并能依章程正常履行职责。 3  
13、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三会”有书面决议或会议记录。 5  
14、财务公开每年1次以上。 3  
五、经营服务 25  
1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符合需要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 4  
16、统一采购和供应社员所需的农业投入品比例占30%以上。 4 统一采购农业投入品和统一销售社员产品比例均不足30%的不得认定为规范合作社。
17、自有注册商标或经授权使用统一商标;统一包装、统一销售社员产品(或统一组织农机作业服务)30%以上。 5  
18、每年以适当形式对全体社员进行一次以上合作经济知识教育。 4  
19、适时开展生产技术和市场营销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合作社理监事会成员开通农民信箱,通过农民信箱网上考试比例达60%以上。 4  
20、合作社年经营收入总额5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50户以上。 4  
六、盈余分配 12  
21、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5  
22、提取“三金”后结合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其中按交易额比例分配占60%以上,按股金比例分配股金年收益率不得高于20%,有社员分配帐册。 7  
合  计 100  

附件二: 
瑞安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合作社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理事长姓名   联系手机  
注册登记号   出资总额  
成员数   带动农户  
合作社主要
工作和效益


                  


                     (盖   
章)
                           
乡镇初审
   
 
                  


                                (盖   
章)
                                     
验收小组
   
       

                              
市农林局

   
                  


                                (盖   
章)
                                     

附件三: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合作社名称: 编号:
         栏次 数量或内容
一、基本情况 X X
1、成立时间(首次工商登记时间) 1  
2、批准成立部门 2  
3、负责人 3  
   联系电话 4  
   手机 5  
4、联系人 6  
   联系电话 7  
   手机 8  
5、社员总数 9  
   其中:农民社员 10  
         团体社员 11  
         乡镇农技人员 12  
         基层供销社职工 13  
         其他 14  
6、上年新增社员数 15  
7、带动农户数 16  
8、最近工商登记时间 17  
9、出资总额(万元) 18  
10、注册商标名称 19  
11、经营服务场所面积(m2) 20  
二、上年经营服务情况 X X
1、主要经营服务内容 21  
2、举办培训班次数 22  
3、全年参与培训人次 23  
4、全年销售产品总数量(吨) 24  
5、销售社员产品数量(吨) 25  
6、销售社员产品金额(万元) 26  
7、统一销售社员产品数量比例(%) 27  
8、销售非社员农产品数量(吨) 28  
9、销售非社员产品金额(万元) 29  
10、合作购买农用物资金额(万元) 30  
11、农用物资统一供应比例(%) 31  
12、年经营服务总收入(万元) 32  
13、年总支出(万元) 33  
14、盈余(万元) 34  
   其中:提取公积金 35  
         提取公益金 36  
         提取风险基金 37  
         按惠顾额返还社员 38  
         按股金分红 39  
三、上年末资产状况(万元) X X
1、资产总额 40  
   其中:固定资产净值 41  
2、负债 42  
   其中:借款 43  
         应付款 44  
3、所有者权益 45  
   其中:成员出资总额 46  
         公积金 47  
         专项基金 48  
四、其它指标 X X
1、合作社及社员基地规模(亩) 49  
2、联结非成员基地面积(亩) 50  
3、获得, 基地、产品和品牌认定情况 51  
4、有无产品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 52  
5、生产者社员家庭年纯收入总额(元) 53  
6、社员因参加合作社平均增收额(元) 54  
7、最大单个股份所占比例(%) 55  
8、生产者社员所占股份比例(%) 56  
9、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次数 57  
10、召开理事会次数 58  
11、电子邮箱 59  
12、网址 60  
13、开户银行 61  
14、账号 63  
15、注册登记号 64  

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填报说明
1、 栏次1成立时间:合作社设立大会召开时间,或合作社经有关部门批复成立时间,或合作社第一次注册登记时间。
2、 栏次16带动非社员农户数:是指未加入合作社,但参加合作社举办的技术培训或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或从合作社购买种子种苗、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的农户。
3、 栏次20经营服务场所:合作社自有和长期租用的办公场所、培训场所和仓储用房等。
4、 栏次27社员产品统一销售比例,是指社员产品中由合作社统一销售的部分占全体社员全部产品的比例。
5、 栏次32经营服务总收入包括销售社员和非社员农产品总收入、销售农用物资收入及其它收入。
6、 栏次33年总支出包括支付社员和非社员产品支出、购买农资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及其它支出。
7、 重量和金额数据请保留两位小数。
8、 数据平衡关系:
(1) 栏次9=栏次10+栏次11+栏次12+栏次13+栏次14
(2) 栏次24=栏次25+栏次28
(3) 栏次32≧栏次26+栏次29+栏次30
(4) 栏次34=栏次35+栏次36+栏次37+栏次38+栏次39
(5) 栏次40=栏次42+栏次45
9、 本表数据截止到上年12月31日。
10、 网络填报可不盖章,但请完整填报合作社名称(与公章一致)
11、 请在每年3月1日前将本表和成员名册填报完成后通过电子邮箱传到:
农林局政策法规科苏立胜:rasls@163.com,
并抄送: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ralhh@163.com。
12、 如有疑问请联系下列电话:
农林局政策法规科:65839830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25665366

附件四:    
瑞安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级标准
          
C B A
1、社员人数 7人以上 20人以上 50人以上
2、出资总额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上
3、带动农户数 20户以上 100户以上 300户以上
4、年经营服务
总收入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上 150万元以上
5、按交易额分配
盈余比例
40%以上 50%以上 60%以上
6、规范化验收评分 80分以上 85分以上 9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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