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意见稿)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09年市委1号文件精神,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项扶持工作,规范市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如市政府决定不安排本专项资金,本安排自行终止。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发展农户联合和合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坚持公开透明、鼓励创新、扶优扶强、专款专用的原则,着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能力和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规模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第四条 扶持的内容、条件和标准:
一、当年经市政府认定和表彰的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建设给予补助。
1、扶持条件。承担示范项目的组织,必须是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且近2年具有良好的业绩和运行能力;示范项目应符合农业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具有一定产业基础,能有效的为社员和会员提供专业服务,具有自创的农产品品牌和产品营销网络体系;能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扶持标准。按照示范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每个承担示范项目的组织一般不高于15万元的补助。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层次为主要目标的农村新型合作体系(三位一体)建设试点项目给予补助。
1、扶持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关于推进农业产业组织创新提升和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浙农办[2009]58号)规定的试点内容;申请的项目应是服务实践的创新特色明显,符合温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促进服务转型升级的相关政策导向和行业发展规划;项目实施单位能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扶持标准。按照试点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每个承担试点项目的组织不高于15万元的补助。
四、工作经费。将在当年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的1-3%主要用于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及项目的考核、评审、政策宣传、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环节:
一、农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等服务设施购置。
二、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支持无公害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认证和创建等。
三、市场营销服务。支持构建市场营销网络、参与产品展示展销等促进生产与市场对接的项目,包括进超市、设立销售点和展示展销点等。
四、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支持为合作社成员和农户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包括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服务等。
五、有关新型合作服务的创新成果的实践和深化。
第六条 同一组织不能同时申请示范项目和试点项目的补助,所申报项目的财政资金支持环节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当年已享受市财政其他支农补助的同一组织的同类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补助;创新合作服务的特殊扶持事项可一事一议。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市农办、市财政局根据当年扶持的重点,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当年市级下达的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及提供相应的附件等具体申报材料(由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规定),并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局和农办提出申请。
三、县(市、区)财政局和农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初审,按申报指南要求,按规定的名额以农办和财政局联合行文的形式,择优推荐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农办和市财政局;市级农产品行业协会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初审直接报市农办和市财政局。同时要求项目单位上报项目必须输入“温州市支农资金申报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审批程序。
四、市农办、财政局接到经初审推荐的申请后,将会同农业、林业、渔业、供销、粮食、工商、民政等部门专家组成联审联评小组,从项目具备条件,项目实施情况,财政支持环节,产生的效益等方面进行审核、评价。在初审推荐的范围内组织现场核查和评议。
第八条 项目公示。对拟予以扶持的项目,通过“温州市财政支农网上平台”、“温州市农办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基本信息和项目内容等。
第九条 资金的拨付。市财政局、市农办将根据评审情况以及项目公示的意见反馈,结合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金额联合下达资金文件。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县(市、区)农办、财政部门要对申报的项目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取、挪用、移用资金的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取消该组织今后3年内申请该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停止该县(市、区)下一年度申请该专项资金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向全体成员公开、公告市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成员的监督,并按照规定内容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如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动,须报原批准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农办会同财政局及农口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实行绩效评价,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期保质完成项目。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产生的效益进行总结,于每年3月底前书面报送市财政局、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农办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复验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项资金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由市财政局、市农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