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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组织申报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浏览次数:1988    时间:[2009-7-2]  
关于做好组织申报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浙农经发〔2009〕11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充分发挥优秀合作社辐射带动和典型示范作用,决定开展第三批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业、林业、渔业和服务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市或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化认定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作社组织形式。工商登记2年以上;成员在100个以上(渔业、农机专业合作社50个以上),成员出资清晰,股金结构符合《条例》规定;内部组织机构健全。
(二)合作社制度建设。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盈余返还制度健全;生产记录完整、资料齐全;合作社报表等资料按要求及时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作社运行绩效。种植、养殖型的合作社年经营服务收入80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产业合作社100万元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达到150万元以上;种植、养殖型的合作社年均盈余总额3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产业合作社5万元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10万元以上;社员来自农产品生产经营纯收入比当地从事同类产业的农民高30%以上;带动当地农户数达到入社农户的5倍以上。
(四)合作社竞争力。合作社生产基地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或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或有机食品等认证;合作社有注册商标,获得市级以上名牌(著名商标)称号,产品统一品牌销售比例60%以上;按照生产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和加工,标准化生产的产品产量(或面积)占总产量(或面积)的80%以上;农业投入品统一供应比例80%以上。
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的申报条件,在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方面适当放宽。
二、申报程序
(一)合作社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局(农办)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对合作社所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择优选择1-3家合作社(不得超报),行文上报市农业局(农办)(一式2份);
(三)各市农业局(农办)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复核,提出意见,行文上报省农业厅(一式1份)。
(四)省农业厅邀请专家评审、公开公示,择优认定后发文公布。
三、申报材料
(一)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书(附件1)
第一、二、三部分由申报合作社填写,第四部分由所在县级主管部门填写,要求对该合作社申报条件及地域、产业、带动作用等情况作出评价,字数200个以上。
(二)其他申报材料
1.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变更或重新登记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合作社章程、管理制度、成员名册和股金认购情况;
3.2007、2008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4.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合作社的证明材料;
5.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无公害、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有机食品、ISO9000质量认证、环境体系认证等);
6.合作社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含社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返还给社员盈余分配记录或成员账户等);
7.合作社注册商标、荣誉称号、宣传图片等复印资料。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真正把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合作社推荐上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所在县(市、区)所有合作社的评定资格。
请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于7月5日前将拟推荐合作社名单、相关材料及《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过录表)》(附件2,可从农民信箱公共信息下载)电子稿报市农业局(农办)。各市农业局(农办)审核汇总后于7月10日前将相关文本资料及《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过录表)》电子稿报省农业厅。
附件:1.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书(从“资料下载”处下载)
2.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过录表)
二ОО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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