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财农字〔2009〕139号
关于印发省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农办)、林业局、渔业主管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省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省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省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 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8〕105号)精神,为加强省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各项方针政策,重点扶持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着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能力和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规模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等支农专项资金当年已支持或上年度省以上财政已支持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经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登记满2年以上。
2.入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入股成员数100个以上(渔业、农机专业合作社50个以上),出资比例符合《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要求。
3.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专业服务;生产记录健全,产品质量安全。
4.产权清晰,管理民主,建立合作社成员账户;按股金额交易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盈余分配,其中按交易额返还比例不低于60%。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环节:
1.农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等服务设施购置,包括服务设施建设中发生的贷款贴息。
2.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支持无公害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认证和创建等。
3.市场营销服务。支持构建市场营销网络、参加产品展示展销等促进生产与市场对接的项目,包括进超市、设立销售点和展示展销点等。
4.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支持为合作社成员和农户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包括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服务等。
第七条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贷款担保、内部资金互助合作等业务,切实解决成员生产发展资金问题。对建立农业贷款担保或内部资金互助合作制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省补助资金。
第八条 市、县(市)财政、农业部门会同林业、渔业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际,择优选择项目申报,所申报项目的财政支持环节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属于省级专项转移支付一类地区的经济欠发达县(市),上报的家数不超过3家;属于省级专项转移支付二类地区的经济发达和较发达县(市),上报的家数不超过2家;设区市上报的家数不超过5家,区不再单独申报。
第九条 市、县(市)财政、农业部门会同林业、渔业部门确定申报的项目后,应填列《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以下简称《文本》),于每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并附《文本》及证明合作社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各1份)。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专家,从合作社具备的条件、项目实施情况、财政支持的环节及产生的效益等方面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评价,根据评审结果,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规模,确定支持项目和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对拟予以支持的项目,通过“浙江农业信息网”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合作社名称、项目内容、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疑义的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下达省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各地财政部门依据合作社有效的支出凭证及农口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财政、农业、林业、渔业部门要对申报的项目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取、挪用、移用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取消该合作社今后申请该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停止该市、县(市)下一年度申请该专项资金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向全体合作社成员公开、公告省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成员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所在地的农业部门会同财政、林业、渔业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实行绩效评价,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期保质完成项目。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产生的效益进行总结,于每年3月底前书面报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级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复验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民 合作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年6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