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
浙农经发〔2009〕7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依法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示范县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示范县创建活动,在全省树立一批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先进典型,进一步营造合作社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进程,健全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与经营水平,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力争到2012年,全省3/4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规范化建设认定,1/3以上的县(市、区)建设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示范县。 二、建设目标 1.合作社覆盖面扩大。各类合作社的产业发展优势得到强化,农民加入合作社的数量不断增加,土地或资本入社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比重达40%,合作社经营、服务面积占总面积的50%,辐射带动农户达70%。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数量不断增加,达到生产总量的60%以上。 2.合作社运行管理规范。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严格按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应由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和会计制度,建立成员账户,记载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及产品交易量(额)。合作社年终盈余分配原则上按交易量(额)、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4/5以上的合作社通过市或县(市、区)规范化化认定。 3.合作社服务功能增强。合作社为全体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等全方位服务,农药、化肥、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统一供应率在80%以上,产品统一销售率在80%以上,成员产品良种覆盖率达到100%。80%以上的合作社有注册商标,力争10%以上的合作社农产品荣获市级以上名牌产品。 4.合作社产品质量安全。100%的合作社按照统一生产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组织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100%的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60%以上的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80%以上的合作社生产基地或产品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或森林等农产品质量认证。 5.合作社经济效益明显。每个主导、特色和优势产业重点培育1-2个龙头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力争年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合作社达到5家以上,年销售收入 500 万元以上骨干型农民专业合作社20家以上。合作社成员来自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户均纯收入比当地从事同类产业的非成员农户高出30%以上。 三、建设内容 1.大力培育,扩大合作社覆盖面。围绕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积极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农技服务组织、基层供销社和农村基层组织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着力提高农户特别是低收入农户加入合作社的比重。 2. 规范管理,提升合作社运行质量。重点从章程制定、工商注册登记、成员账户设置、民主管理、生产服务、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示范带动等方面进行规范化认定,制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认定办法,实行合作社规范化星级评定和动态管理制度。 3.开拓创新,提升合作社带动力。围绕创新提升经营方式,积极引导合作社走出去,跨区域建立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拓展经营服务内容,积极鼓励合作社兴办或参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产品营销组织,开展农产品销售和深加工,延伸农业产业链,着力促进合作社由比较单一的生产、销售领域向产、供、销、运、加等综合性跨行业、多领域发展。 4. 引导联合,增强合作社竞争力。围绕做强做大,引导和支持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实现资源和优势的合理配置和整合、重组,着力培育一批经营上规模、管理上水平、业绩上层次的骨干型专业合作社。 5. 加强培训,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能力。围绕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合作社辅导员制度,实施合作社领头人和骨干成员的知识培训工程,培养一支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本领强、事业责任心强的合作社的辅导员队伍,造就一批懂合作、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带头人”。 6. 拓展效用,提升合作社应用水平。围绕发挥合作社组织制度优势,在落实产业政策、促进产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实施农业标准化、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抵御生产和市场风险等方面积极用好合作社,把其制度优势不断引入农业生产的各领域和经济发展的各环节中,带领农民创新创业。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领导,建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强化监督,确保示范县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2.强化指导。各地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加强农经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和力量,建立合作社辅导员队伍,指导合作社建章立制,加大培训辅导力度,开展合作社财务会计指导和监督,帮助合作社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3.总结宣传。认真总结示范县创建过程中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实行典型引路,示范带动。加强对合作社的宣传推介,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合作社典型和有关政策,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地将创建活动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农业厅经管处。省厅将根据各地创建活动情况适时开展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示范县创建评选活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