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经发〔2008〕4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
根据《浙江省“十一五”农业发展规划》要求,经研究,决定认定一批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业、林业、渔业和服务业),同时,对2006年评定的155家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作复审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市、县(市、区)规范化认定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作社组织形式。合作社工商登记2年以上并变更或重新登记申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入社成员在100
个以上,成员出资清晰,股金结构规范;内部组织机构健全,理
事会、监事会成员中从事生产者成员不少于1/3。
(二)合作社制度建设。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盈余返还制度健全;生产记录完整、资料齐全;合作社报表等资料按要求及时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作社运行绩效。种植、养殖型的合作社年经营服务收入达到80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产业合作社达到100万元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达到150万元以上;种植、养殖型的合作社年均盈余总额在3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产业合作社达到5万元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达到10万元以上;社员来自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纯收入比当地从事同类产业的农民增加30%以上;带动当地农户数达到入社农户数的1倍以上。
(四)合作社竞争力。合作社生产基地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或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或有机食品等认证;合作社有注册商标,获得市级以上名牌(著名商标)称号,统一品牌销售社员产品占社员全部产品比例60%以上;按照生产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和加工,标准化生产的产品产量(或面积)占总产量(或面积)的80%以上;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比例80%以上。
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的申报条件,在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方面可放宽。
二、申报程序
(一)合作社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局(农办)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对合作社所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择优选择1-3家合作社(不得超报),行文上报市农业局(农办)(一式二份);
(三)各市农业局(农办)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复核,提出意见,行文上报省农业厅(一式一份)。
(四)省农业厅邀请专家评审,择优认定。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书(见附件1)
第一、二、三部分由申报合作社填写,第四部分由所在县级主管部门填写,要求对该合作社申报条件及地域、产业、带动作用等优势作出评价,字数200字以上。
(二)其他申报材料
1.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变更或重新登记的合作社需要提供原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的材料复印件;
2.合作社章程、管理制度、社员名册和股金认购情况;
3.2006、2007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县(市、区)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合作社的证明材料;
5.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无公害、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有机食品、ISO9000质量认证、环境体系认证等);
6.合作社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含社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返还给社员盈余分配记录等);
7.合作社注册商标、荣誉称号、宣传图片等复印资料。
(三)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将审核后的申报合作社基本情况表过录到《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可点击“浙江农业信息网”文件公告栏下载电子文档),以电子文档格式报市农业局(农办)。
四、对2006年评定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测
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负责组织对辖区内2006年认定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测,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填写附件1中的合作社基本情况表、合作社近两年发展情况(含合作社组织形式、制度建设、运行绩效、竞争力等)和成效,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对监测的合作社提出初评意见连同附件2报市级,市农业局(农办)进行复核并提出复评意见报省厅。省厅按文件中的申报条件进行监测,经监测合格的合作社,继续享有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监测不合格的,收回奖牌,取消其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五、申报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真正把那些发展影响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合作社推荐上来。
(二)合作社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各地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所在县(市、区)所有合作社的评定资格。
(三)请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于6月10日前将拟推荐合作社名单及被监测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材料报送市农业局(农办),各市农业局(农办)审核汇总后于6月20日前报送省农业厅。
二ОО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报书
申报单位(盖章):
申 报 时 间:
一、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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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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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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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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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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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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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首次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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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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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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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注册(使用)商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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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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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非成员农户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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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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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培训非成员农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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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农民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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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合作社技术、种子种苗、农资等服务的非成员农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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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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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作社而转产受益的非成员农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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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示范基地种植面积(亩)/养殖量(头、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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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结基地面积(亩)/养殖量(头、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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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为社员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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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销售社员产品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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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惠顾额返还占盈余分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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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统一制定执行一套生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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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统一制定和执行一套生产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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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一套完整的标准化生产模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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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统一生产技术服务和培训辅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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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档案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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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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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建立自律性检测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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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产品有否进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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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设立成员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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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社员培训人次数(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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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何种(无公害产地、无公害农产品、森林食品、绿色食品)认定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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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何种(优质农产品、名牌、商标)称号或组织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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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底固定资产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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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收入(万元) |
200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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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万元) |
200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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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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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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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社员收益(万元) |
200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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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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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社近两年发展情况和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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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作社申报条件情况 |
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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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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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绩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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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竞争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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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级主管部门对申报合作社的评价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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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级主管部门对申报合作社的评价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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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xls
主题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示范 推荐 通知
抄送:农业部经司,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8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