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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评定和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2416    时间:[2008-9-19]  

温农办[2004]77号

温州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评定和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增强我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温委办发[2002]82号)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 促进农业增效 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04]3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指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经济协会以及农产品行业协会。

第二章 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评选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报温州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经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满一年以上,产(股)权清晰。农村专业合作社社数在30人以上,农民专业经济协会和市级农业行业协会会数在50名以上,且带动农户在200户以上。

()内部运行机制健全。有规范的章程,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组织章程的要求,经民主选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 的原则, 做到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制度建设比较规范。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实际组成中,农民成员应占半数以上。以资金为纽带组建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股权结构比较合理,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重大事项做到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能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会()务公开和财务公开。

()具有明显的区域产业特色。布局相对集中,规模较大,带动能力强,主要产品符合温州市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初步形成一定的产业带或产业群。年产品销售额一般在500万元以上。

()服务示范功能强。能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为成员提供经济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的统一优质服务。

()能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产品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有统一的生产质量标准、注册商标和产品包装的优先考虑;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优先考虑。

()农产品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服务和维权方面能较好地发挥作用,推动该行业的良性发展。

第三章 评选认定办法和程序

第四条 温州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评选认定由中共温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农业、渔业、林业、供销、粮食、工商、民政等部门组成评审认定小组进行评定。

第五条 温州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评选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报。申报温州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温州市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基本情况表》和《温州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推荐表》等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否则将取消其参评资格。

(二)初审推荐。各县(市、区)对符合评选条件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初审推荐,经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市、区)农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评推荐。全市性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委农办

(三)评审确认。市委农办受理后,组织会同相关部门对初审推荐的单位进行抽查、复核、筛选,提出复审评议意见和拟定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核确认并颁发温州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定证书。

第六条 温州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动态管理原则,每年申报评定一次,一次评定,两年有效。有效期满后应重新申报评定。

第七条 经评审认定的温州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在次年的一月底前向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报送财务报表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四章 扶持奖励办法

第八条 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奖励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为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而设立的财政性项目支出。扶持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市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第九条 扶持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每年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下达,另行发文。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0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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