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农业局
文 件
瑞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2008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
扶持项目指南的通知
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为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透明度和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合作“三位一体”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瑞委﹝2007﹞4号)和组织开展农村合作“三位一体”建设深化年活动的要求,现就2008年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2008年新设立的符合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
二、扶持条件
(一)2008年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条件:
1、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登记成立(以法人营业执照时间为准),并按规定报瑞安市农林局备案;
2、设立条件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有关规定,并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从事产业符合我市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
3、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单独建账,财务核算和各种台账登记规范;
4、运作正常,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产品销售、农资购买和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等服务功能初步发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1、没有按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的;
2、同一家庭成员出资超过合作社出资总额20%的;
3、未按规定报市农林局备案的,或上报备案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4、未能依法在其住所置备本社章程、成员名册的;
5、实际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成员不足成员总数80%的;
6、其它明显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情形的。
(二)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扶持条件:
1、2008年10月1日前经农林局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认定办法根据瑞安市农业局瑞农[2007]139号),并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若干意见》、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农经发﹝2007﹞15号)要求登记;
2、成员20个以上,带动非成员农户30户以上;
3、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产品营销、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技术培训指导和市场信息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其中统一销售成员主要产品占全体成员该产品总量30%以上;
4、运行机制合理。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5、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纪录,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因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受到处罚。
三、规范化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扶持内容和环节:
对规范化专业合作社筹资开展的以下项目择优进行扶持:
1、服务设施建设。购买或经批准建设农产品产地销售市场,农资供应场所,仓储、加工设施,成员培训场所等;
2、科技推广建设。建设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引进优良品种,示范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申报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制定生产技术规程;
3、加工设备购置。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机械设备;
4、市场营销建设。系统性地开展农产品品牌培育活动,开展市场信息服务,构建营销网络,举办农产品推介活动,拓展农产品营销渠道。
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福利和奖金,不得购置办公家具,不得用于旅游、娱乐消费等费用,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四、资金扶持额度
(一)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年新组建的专业合作社,给予每家0.5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对当年符合要求的合作社示范项目,根据瑞农〔2007〕139号文件确定的合作社规范化等级和项目总投资分别给予补助:
A级规范化专业合作社,按项目投资总额的5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7万元;
B级规范化专业合作社,按投资总额4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C级规范化专业合作社,按投资总额3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
2007年以来部、省和温州市及瑞安市已经扶持过的项目不再补助;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温州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上报材料和程序要求
(一)材料上报
1、当年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上报以下材料:
(1)章程复印件;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开户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
(3)成员名册复印件。
2、申报市级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的必须上报以下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
(2)2007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2008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
(3)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合作社概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成效和下步工作设想);
(4)产品、基地和品牌等认证证书、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5)项目总投资超过50万元的,还需上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报评审程序和时间
1、2008年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于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市农林局政策法规科,受理截止时间为2008年10月31日。
2、规范化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乡(镇、街道)或合作社联合会会员小组联络处,由乡(镇、街道)或合作社联合会会员小组联络处审核并签注意见后于2008年9月30日之前上报市农林局政策法规科。市农林局会同市财政局于10月份审核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审批确认。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申报书
瑞安市农业局 瑞安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项目指南 通知
抄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
瑞安市农林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2日印发 |
附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申报书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属 性
项目申报单位
联 系 电 话
申 报 日 期
一、 项目实施单位
1、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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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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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项资金名称 |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 |
4、项目属性 |
○新建 ○扩建 ○改建 ○重建 ○迁建 |
5、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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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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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项目单位 |
名 称: |
法人代表: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8、项目单位简介
(5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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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概况
1、
实
施
地
点
和
范
围 |
|
2、
实
施
内
容
和
预
期
目
标 |
|
3、
进
度
计
划 |
|
4、
资
金
来
源 |
预算筹措渠道 |
金 额(万元) |
一、项目单位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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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补助(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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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银行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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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资金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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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投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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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投
资
明
细
预
算 |
项目预算明细 |
预算金额
(万元)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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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补
助
资
金
用
途 |
具体用途 |
金 额
(万元)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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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项目审核与验收
农民专业合 作 社
意 见 |
本合作社对项目申报书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项目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
乡镇或联合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责任科室
调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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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验 收 |
验收结论:
年 月 日 |
验收组成员(签名):
|
竣工验收组成员对结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