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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2014    时间:[2008-7-31]  

瑞安市农业局

瑞安市财政局

瑞农〔2008108

关于印发《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瑞安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村“三位一体”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瑞委〔20074号)和《关于组织开展农村合作“三位一体”建设深化年活动的通知》(瑞委发〔200835号)精神,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瑞安市农业局 瑞安市财政局

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

主题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瑞安市农林局办公室 2008822日印发

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瑞委[20074号、瑞委发[2008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合理平衡、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为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使用范围包括:

1、当年新建的符合我市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补助。

2、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建设补助。

第四条 新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标准、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1、补助标准。对当年新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验收符合规定的,每家给予0.5万元补助。

2、申报条件。当年登记成立(以法人营业执照时间为准),并按规定报瑞安市农林局备案;设立条件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有关规定;从事产业符合我市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单独建账,财务核算和各种台账登记规范;运作正常,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产品销售、农资购买和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等服务功能初步发挥。

3、申报程序。合作社登记完成后,将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及成员名册报农业局,由农业局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第五条 规范化合作社示范项目扶持内容、扶持标准和申报程序。

1、申报对象及支持内容:申报对象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验收标准参照瑞农〔2007139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参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

示范项目资金支持内容:

1服务设施建设。购买或经批准建设农产品产地销售市场,农资供应场所,仓储、加工设施,成员培训场所等;

2增强生产能力。建设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引进优良品种,示范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申报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建立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3)加工设备购置。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机械设备;

4市场营销建设。系统性地开展农产品品牌培育活动,开展市场信息服务,构建营销网络,举办农产品推介活动,拓展农产品营销渠道。

2、示范项目建设期为一年。项目不得与其他项目重复,对以前年度的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不批新的项目。

3、项目扶持标准。根据瑞农2007139号文件确定的合作社规范化等级和项目总投资分别给予补助:

A级规范化专业合作社,按项目投资总额的5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7万元;

B级规范化专业合作社,按投资总额4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C级规范化专业合作社,按投资总额3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

4、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单位填写《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申报书》一式二份,报所在乡(镇、街道)农办或合作社联合会审核并签注意见后上报市农林局。

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930日。

第六条 规范化合作社示范项目立项。

市农林局组织人员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调查,重点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预算进行调查审核,择优选取扶持项目,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根据有关程序确定后由市农林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示范项目资金补助方案。

第七条 规范化合作社示范项目建设管理。

承担项目单位要及时开展项目建设,严格按照项目内容制定实施方案,经全体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项目扶持资金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的使用要设立明细账,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在项目完成后,向全体成员公布项目执行情况,并经本专业合作社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审核后,向市农林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第八条 规范化合作社示范项目验收和补助资金拨付。

市农林局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将适时组织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农林局、财政局出具相关资料,根据承担单位项目支出凭证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对未按期完成项目任务,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因其它情形不能通过验收的,应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收回项目补助资金,取消该合作社三年内申请财政补助项目的资格。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充分利用扶持资金,加强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和完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农林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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