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世界上农民合作组织的发源地之一,该国农民合作组织已有140多年历史,合作社数量超过5000家,成员超过1700万人。法国拥有各类合作社4万多个,入社农业企业9万多家。法德两国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组织建设,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积累了丰富的发展经验,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具有一定的学习借鉴意义。
一、注重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平台作用
法国是欧洲第一大农业生产国,在世界农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仅次于美国。这与数量众多的各类农民合作社是分不开的,农民合作社是法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农业生产主要由合作社完成。农业合作社遍布德国农村,为农民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信贷、农资供应、咨询等服务。法德两国的实践表明,农民合作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也是政府支持农业的重要平台。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时期。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已成为提升农业整体素质和效益、增强农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最为重要的途径和手段。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财政、税收等政策支持保护体系逐步建立,扶持措施更加具体,宏观环境更加宽松。因而,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依法推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注重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平台作用。
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保障
1867年,德国制定了第一部《合作社法》,从此该国合作社就一直在法律框架内发展壮大。德国合作社法与公司法同等重要,是一部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主体法,规范着各种合作组织的经济行为。最新的德国《经营及经济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法律责任、社员出资、盈余分配等都做了详尽的规定。法国同样如此,1847年该国就颁布实施了有关合作社的法律,以后又陆续进行了修订和完善。1962年对农业合作社专门立法,明确规定合作社建立的条件、合作社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等,为维护合作社权益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政府对合作社的干预主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合作社也严格依法拓展业务。同时,法国实行合作社准入制度:一般企业仅需在当地商会申请即可予登记,而成立合作社首先要向政府申报,经过调查核准后通知商会予以注册。另外,为规避合作社之间恶性竞争,法国政府严格控制合作社布局,积极推进联合与合并,扩大合作社规模。与法德两国相比,我国合作社相关法律颁布较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才3年多,相关扶持措施大多还停留在政策层面。因此,要尽快推动出台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方面的配套法律法规,将行之有效的扶持政策逐步上升为法律法规。
三、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
实践证明,农民合作组织作为弱势群体的联合,其发展壮大始终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德国建立了遍布城乡的合作金融组织网络,分支机构超过1.3万个,为成员提供高水平、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一百多年来,德国合作银行始终坚持合作制的组织结构和为社员服务的宗旨,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大量的长期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法国政府早在19世纪初期,就颁布了《土地银行法》,建立了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发展。1852年法国创建了世界上最早的农业专业银行———法兰西土地信贷银行,专门为农民购入土地或开垦利用土地提供长期贷款。法国1899年建立农业信贷地区银行,1920年成立国家农业信贷管理局,1926年,将其改建为国家农业信贷银行,形成了全国性的农村金融体系,直接管理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强化外部监管。贷款难、资金短缺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当前普遍面临的问题,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原因在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造成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的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市场环境、政策因素的影响较大,合作社抵御风险的能力弱,客观上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投入的信贷资金的风险较大,而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上缺乏必要的手段;另一方面,合作社可用于抵押的物品非常少,缺乏有效的贷款担保手段。当前,要全面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对银行业机构到农村增设分支机构和网点实行财政奖励,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要拓展支农领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和邮储银行扩大业务范围,增加信贷投放。加快发展村镇银行,积极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不断扩大服务覆盖面,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四、联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趋势
经过多年的发展,法国、德国已形成多层级、网络型、分权式的合作社联盟体系。合作社自下而上分为三级:基层合作社;区域性合作社联盟,区域性专业协会;全国性合作社联盟,全国性行业协会。社员在自愿、民主的基础上组织基层合作社,各基层合作社按区域组建区域性合作社联盟,各区域性合作社联盟再组建全国性的合作社组织。在区域性合作社联盟一级,还有各专业的合作社组织,它们也是由基层合作社组成的,既是同级区域性合作社联盟的成员,也是全国性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成员。德国农协不从事具体的业务经营活动,主要职责是代表农民与政府交涉,维护农民利益,同时对国家的农业政策进行反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入农协需要依据土地面积缴纳会费,标准约为每公顷每年3—4欧元。法国合作社联盟是合作社的最高组织机构,成员主体是14个行业合作社联合会,22个大区的区域性合作社联盟和少量大型的专业合作社。全国的合作社联盟和区域合作社联盟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协调和为成员社服务,与政府和议会对话,开展对外联络和交流,保护合作社的利益。2007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迅速,截至2009年9月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21万家,较2008年增长90%,2009年底江苏省以农村“三大合作”为主体的农民合作组织快速发展,达2.7万家,全年新增1.1万个,增长69%。就总体而言,我国合作社的规模普遍不大,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因此,从国外的发展经验和市场经济规律来看,通过联合、兼并等手段扩大规模,并建立多层次的联盟体系,是我国合作社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五、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始终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尽管德国的合作社与政府没有直接的行政关系,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但长期以来,政府一直通过立法和提供优惠政策,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德国基本法明确规定,要促进合作制,支持合作自助,促进和支持是“优先目标”。德国政府为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对合作社用税后利润进行投资的部分免征所得税;农业企业、合作社还可获得免交营业税、机动车辆税的待遇;为农业企业提供咨询、农机出租等服务的合作社免交法人税等。德国政府鼓励农民走联合发展之路,并为农业合作社提供财政支持,对农业企业实施特殊性的信贷管理政策,支持信贷合作社的发展,向农民提供低息贷款。据德国Schmeer农庄的主人介绍,欧盟的农业补贴是他们收入的重要来源,如果光靠卖农产品,他们将无法生存。目前,欧盟农业补贴主要包括三部分:(1)依据土地面积每年每公顷300欧元;(2)工业补贴,主要是用于购置环保设施,改善生产环境;(3)国家大项目的补贴,如已经叫停的玉米转化为生物燃料的补贴。法国是欧盟农业补贴的最大受益国,其农业收入三分之一以上来自欧盟的补贴。法国农业补贴政策是农业政策的中心,这些政策的落实主要依靠数量众多、规模较大的各类合作社。1960年代以来,法国的农业补贴政策经过了按产品价格补贴、按生产规模直接补贴和按环境、农村发展、农产品质量及动物生存条件直接补贴的演变过程。目前,法国的农业补贴可分为公共财政补贴、税收和社会分摊金减免、农业贴息贷款三类。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势单力薄,亟需政府及社会给予大力扶持。当前,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财政支持农业的重点之一,逐年增加扶持资金和贴息扶持,重点扶持产业基础好、群众欢迎、带动性较强、市场潜力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六、高度重视农民职业教育培训
法国和德国都十分重视农民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法国建立了以高等农业教育、中等农业教育和农民业余农业技术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教育体系,60%以上的青年农民都达到了中等农校毕业水平。法国农民一般都具有农业技术高中和农业专科大学毕业的文化程度,不但懂耕作,而且有文化、懂科学、会经营。根据规定,持有农业职业能力证书和农业职业文凭的人只能在农场或农业企业中当雇工;具有高中二年以上学历的“农业技师证书”持有者,或通过农业职业和技术会考的学生,才有资格独立经营农场。为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法国各地普遍设有相当于高中的农业技术学校。据德国萨尔州农林厅负责人介绍,该州农民在9年义务教育结束后须到该厅接受为期三年的农业职业技术教育。该教育培训较为灵活,一般是每周上2天课,其余时间在农场工作。德国Schmeer农庄拥有270公顷的耕地,饲养了51头奶牛,该农庄除了收获季节雇佣少量人员外只有两位工作人员———Schmeer夫妇,繁重的工作都由农业机械和自动化程度非常高的设备完成,客观上要求Schmeer夫妇必须掌握丰富的农业生产知识,能够熟练操作各种机械和电子设备。与法德两国相比,我国的农民普遍没有接受过正规专业知识培训,学历水平普遍不高。因此,要高度重视农民职业教育,大力开展农民职业教育,依托各类农业职业技术院校建立培训基地,对各级农业干部、合作组织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分期分批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同时要充分利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结合农技普及推广,对广大农民开展合作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