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
编辑:包修国
现在,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是国际合作社联盟下属的国际农业合作社代表机构(ICAO)。
一、韩国成立农协的社会经济背景
韩国于1948年8月15日诞生。之后为了消灭封建地主经济,实现耕者有其田,从1950年开始进行“农地改革”。土改后的农民身兼“三重性”:小规模土地所有者(1951年末,自有耕地不足1公顷的农户占总农户的78.5%);以家族劳动力为主的个体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与农产品自我消费尚未分离的小商品生产者。这种情形下,农民希望成立自己的合作社,来扩大经济规模,维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为了加快国家的工业化,增强综合国力,政府亦需要民间组织—农业协同组合,来实施旨在低农产品价格、高工业品价格的加速工业化资本积累的农业政策。农民的希望和政府的愿望均通过农业协同组合得到实现。这就是韩国设立农协的社会经济背景。
二、20世纪50年代的韩国农协
依照1957年2月14日颁布的法律第436号《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当时的农协只能从事农产品销售、工业品购买等经济事业。而农村金融事业,则依照同年同月同日颁布的法律第437号《农业银行法》规定,由农业银行从事。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由于农协不能从事金融事业,所以它要从事农民所需的经济事业,往往苦于没有足够的资金保障。对此,韩国著名农业经济学家金俊辅博士向政府提出了改革建议。他指出: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农业银行必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企业,而农协本质上就是非营利性的、为农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因此,农协不兼有经济事业和金融事业的两重职能,势必因农业银行以营利为目的而使农协无足够的资金去举办各种经济事业。所以,必须取消农业银行,以使农协从事农村金融事业。政府采纳了这一建议,并自1961年起,实行了以农协和农业银行合并为特征的农村经济体制。其法律依据是,于1961年7月29日颁布的法律第670号《农业协同组合法》。现在兼营经济事业和金融事业的综合型农协就是依该法设立和发展的。
三、韩国农协的组织体制
为了适应WTO规则,韩国于1999年9月7日以法律6018号颁布了新的《农业协同组合法》。依照该法规定,农协组织由基层农协和农协中央会两级组成。
基层农协包括:地区农协、地区牧协、专业农协、专业农协联合会。
地区农(牧)协按一定行政区域或经济圈为中心设立的。有资格加入地区农协的,必须是住所或耕地在该农协区域以内的农业经营者和农业法人。农业经营者的具体标准是:经营一千平方米以上农地的;一年农产品销售额超过一百万韩元以上的(1美元约1200韩元);一年中从事农活90天以上的。农业法人指农业合作法人和农业公司法人。前者是指以农业经营者5人以上为成员而设立的农业生产合作小组。后者是指企业式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产品流通者、农业作业代行者。截止2000年,地区农协共有1132个,平均社员有1770人,准社员有6393人。
专业农协按人参、花卉等专业设立的。它只能从事经济事业,而不能从事金融事业。专业农协可成立其联合会。截止2000年,专业农协共有109个,平均社员有1657人,准社员有4387人。
农协中央会是由地区农协、地区牧协、专业农协及其联合会自愿加入而成立的。各道(相当于我国的省)设分支机构。农协中央会既是全国基层农协的联合组织,又是独立的事业体。比如,农协中央会信用部是全国农村金融中心。截止2000年,农协系统职工共有67589人。
各级农协均设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还设“经营评价咨询会”。
四、韩国农协的事业
农协事业主要包括:教育指导事业,分为对农协社员和职员的教育、营农指导和生活消费指导、农业政策建议、国际协作等。农产品销售事业,分为农产品共同销售、农产品出口、农产品加工等。工业品购买事业,分为共同购买农用资料和生活资料,生产部分农用资料等。农村金融事业,分为存贷款业务、政策金融、农业金融债券、相互金融存款者保护基金、外汇业务等。农村共济(保险)事业,分为农作物保险、生命保险、损害保险等。大型设施共同利用事业,分为利用生产设施、流通设施、生活设施等。
2000年,地区农协为社员的分红情况是,股金分红率7.7%,事业利用额分红率为2.7%。
五、韩国农协的问题与趋势
(一)农协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农协与政府的关系问题。韩国农协是自上而下型的农协,“官办”色彩较浓,这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相当明显。当时农协主要代办“农政”业务,而给社员的实惠少一些。现在这种情况大有改善,如基层农协社长和中央会会长须为社员的农协法规定,有利于保证农协民主办社。
2、服务与营利的关系问题。农协法规定,农协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在日益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下,农协不追求利润,不仅难以保障社员权益,而且要破产倒闭。因此,解决一些基层农协的赤字经营是一个问题。主要措施是实行基层农协间的合并。
3、社员与职员的关系问题。社员是农协的主人,职员是被农协雇用的。社员要求职员提供优质服务,而职员则要求农协增加工资等。职员还建立了工会组织,维护自身的利益。如何协调社员与职员的利益关系,值得深入研究。
4、社员与准社员的关系问题。随着在农村区域非农民居住的扩大,准社员比例在增大。因此,现在的农协并非是纯粹的农民合作组织,而是农村居民的合作组织。这样情形下,如何保障准社员的权益对农协发展至关重要。
(二)农协发展趋势
韩国自1999年起实行新的农村政策。其主要内容:一是增加政府对农村的投入;二是强化农协在农家增收、农村开发等方面的功能。其目的是,加快缩小工农收入差别(现大体上1:0.8),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使农村发展成为二、三产业空间和国民生活空间。
农协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
1、管理方式日趋民主化。随着民间主导型经济 社会发展战略的实施,农协管理方式的民主化趋势日益明显。
2、事业内容日益多样化。以农业为主导,农协从事农村二、三产业。
3、社员构成日益多元化。1999年末,地区农协的平均社员数为1756人,而平均准社员数为5809人。可以肯定地说,随着城市人口倒流农村区域的加速,准社员将趋增。
4、经营方式日趋企业化。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农协势必与国内外厂商进行竞争,扩大市场,提高盈利水平。这样,经营方式日趋企业化。
5、开发农村区域功能日趋强化。这由农协活动区域、农协综合性特点、政府鼓励开发农村的优惠政策所决定。ICA特别重视韩国农协的这个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