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政办发〔2009〕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3号)和《关于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切实抓好粮食生产的通知》(甬政发〔2008〕98号)精神,做大做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加大扶持力度,明确扶持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目标
从2009年起,市财政建立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等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扩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拓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领域,提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能力,提高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质量,使之成为能满足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需求、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到2012年,全市培育出100个产业优势明显、运行机制规范、上规模、有实力、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100个有较强服务能力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
二、扶持条件
申请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被评为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为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
(二)产权清晰,财务会计、民主理财制度和盈余返还机制健全,执行良好;
(三)具有较大的生产经营规模。种植和水产养殖类合作社生产规模1000亩以上,生猪类年出栏1.5万头以上、肉鸡肉鸭类年出栏50万羽以上、蛋鸡蛋鸭类常年存栏20万羽以上、鹅类年出栏10万羽以上、兔类年出栏(或存栏)10万只以上,或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功能区服务面积必须在1000亩以上,聘有农业技术服务人员,农机具配置到位。服务组织农机具是否配置到位由市农机局审定。
三、扶持内容及补助标准
(一)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进人才,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对符合扶持基本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功能区服务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服务组织聘用国家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大专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聘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专职农业技术或经营管理人员,市、县(市)区财政给予1名聘用人员基本报酬补助。合作社生产经营规模超过扶持基本条件50%、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功能区服务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市、县(市)区财政给予2名聘用人员基本报酬补助。所聘人员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需要提出,经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统一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后,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所聘人员签订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合同,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参保手续。聘用人员基本报酬为每人每年2万元,由市和县(市)区财政各50%的比例承担,社会保险参保费单位承担部分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对所聘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一定的奖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把统一招聘录用人员名单以文件形式报市农业局。
对具有全日制院校毕业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宁波市户籍人员自主创业专职从事农业生产或农产品营销工作,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被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享受上述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聘用人员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
上述扶持人员扶持资金按实际聘用或经营月数计算,按年发放,因各种原因达不到补助条件的,从次月起取消补助资格。
(二)鼓励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健全生产服务内容,提高生产服务水平。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新成立的符合扶持基本条件的粮食生产服务组织,按甬政发〔2008〕9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助。对粮食生产服务组织为其它粮食生产农户提供全程托管式服务,并签订托管服务合同,托管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其中托管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销售服务,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符合扶持基本条件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补助。 1.合作社内配有农技人员,每年对80%以上的成员进行两次以上的技术培训。
2.按照统一生产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组织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标准化生产的产品产量(或面积)占总产量(或面积)的80%以上。
3.对成员统一供种率、供料(肥料、饲料)率、供药(农药、兽药)率达到80%以上,成员产品良种覆盖率达到100%。
4.合作社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之一的认证,有健全的营销网络或窗口,蔬菜瓜果、林特类合作社年统一销售额达到600万元以上,畜牧、水产养殖类合作社年统一销售额达到1200万元以上,花卉、苗木、水产捕捞类合作社年统一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
已享受一次性补助的合作社,继续达到上述条件的,每年再补助1万元,其中年统一销售额递增20%以上的,每年再给予2万元的补助。
(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产、加、销一体化服务,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对符合第(三)类一次性补助条件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合作社,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包装、监测仪器设备和拓展与其相关的服务场所建设等项目,经市立项后市财政按实际投入审核数6%的比例予以补助,县(市)区配套6%,其中奉化市、象山县、宁海县和宁波市定16个欠发达乡镇和3个欠发达片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财政按实际投资审核数的9%比例予以补助,所在县(市)区配套3%,市财政最高补助额为30万元。已获得市级其他财政扶持的项目不予扶持。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以奖代补、市级农业行业协会(含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下同)的扶持仍按甬农发〔2007〕100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农业部、省农业厅评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个分别以奖代补3万元和2万元(部、省有补助的不再补助,补助不足的,给予补差)。
产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消市级示范资格和补助资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发生不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消当年补助资格。
四、资金管理
(一)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纳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财务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成员分配。
(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业务主管局要加强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三)列入扶持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按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工作总结、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资料。
五、县(市)区配套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专项补助的审报、审核工作由市农业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简洁、便捷、高效、公开”原则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