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民〔2008 〕13 号
关于准予筹备成立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会的批复
瑞安市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发起单位 :
你们提交的《关于要求筹备成立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准予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筹备成立,其业务主管单位为瑞安市农业(林业)局。
二、你们应在瑞安市范围内进一步发展会员,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局申请成立登记。经核准登记后,联合会方可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联合会的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不得由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兼任。
四、联合会成立登记后,要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联合会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我局核准的章程,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重大活动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我局。
二OO八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主题词: 社会团体 筹备 批复
抄送:温州市民政局,瑞安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公安局,
市财政地税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农业(林业)局,中 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
瑞安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 8 年 1 月 23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