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蔬菜产业委员会共同协议
( 2010 年 3 月3日在发起方会议上协议各方共同签字盖章,
自2010年3月3日起生效)
本协议各订立人为共同提升蔬菜种植产业化水平,促进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共同利益,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根据《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和《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会员管理细则》,经协议参与各方同意,订立下列共同协议:
一、 本市从事蔬菜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在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的领导下,根据自愿的原则组成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蔬菜产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协议参与方如已经是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会员的,应模范遵守联合会章程,遵守会员纪律和行为规范;未成为联合会会员者应根据联合会会员管理细则申请加入联合会。
二、 本委员会成员法定代表人或委派代表参与本委员会活动。本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活动,活动可以是全体成员会议或技术培训或其它形式的活动。其中全体成员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8月份第三个星期五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讨论产业发展计划和市场对策,交流经验,建议联合会向政府提出共同愿望,修订本协议,讨论成员共同关注的其它重要问题等。
三、 本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1名,秘书长1名。本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组织委员会活动。秘书长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本委员会日常事务,如收集协议参与方的要求和愿望,筹备全体成员会议,筹备技术培训,组织考察学习交流活动,收集畜禽产业市场信息并向协议参与方通报,发展成员等。
四、 本委员会应根据需要组织生产技术培训。培训所需费用应努力争取政府补助或企业赞助,不足部分由联合会负担。
五、 协议参与方共同遵守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共同选择或起草产品质量标准并共同遵守。
六、 协议参与方应在种植前和产品销售后向本委员会秘书长或联合会秘书处报告生产情况,至少包括种植品种和面积、农业投入品预计使用量和采购计划、预计每亩产量和总产量、销售价格和市场销售情况、病虫害发生和防治情况、基地受灾情况。本委员会秘书长或联合会秘书处必须为成员保守商业秘密。
七、 协议参与方在本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的协调下,共同开拓市场,向省内外批发市场委派代表,共同进行产品宣传,努力争取实行联合销售。协议参与方在其销售额中提取不超过0.5%的比例作为市场开拓、产品宣传和联合销售的费用。
八、协议参与方以统一采购肥料、农药、农膜、种子等农业投入品的方式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其中肥料和农膜共同采购比例不低于各该成员使用量的60%。
九、 本委员会秘书长应努力向本委员会成员提供法律咨询、主要品种半年和一年发展趋势报告、市场供求分析报告,以及成员共同需要的其它服务。本委员会秘书长为此得寻求联合会帮助。
十、 对于遵守本协议情况良好的成员,本委员会每年应推荐不超过五分之一比例的成员作为优秀会员申请联合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不能遵守协议的成员,由本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因故意行为或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给本委员会共同利益和名誉造成损害的、或给其他成员合法利益和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本委员会予以除名,是联合会会员的建议联合会予以除名,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十一、 本市从事蔬菜产业的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可以向本委员会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经本委员会全体成员一半以上同意后成为本委员会成员。
加入本委员会得在本共同协议上盖章签名。
退出本委员会应书面申请,自申请送达本委员会秘书长或联合会秘书处之时起即生效。
十二、 本共同协议经协议参与方一致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参与方共同遵守。
十三、 对本协议的修改需在本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上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生效。
十四、 对本协议条款存在疑义的,得申请联合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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