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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畜禽产业委员会共同协议
浏览次数:2557    时间:[2009-8-24]  

( 2009 年 8 月14日在发起方会议上协议各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订立人为共同提升畜禽养殖产业化水平,促进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共同利益,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根据《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和协议参与各方的意愿,订立下列共同协议:
一、 协议参与方如已经是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会员的,应模范遵守联合会章程,遵守会员纪律;未成为联合会会员者应根据联合会会员管理细则申请加入联合会。
二、 协议参与方作为发起者共同发起组成联合会畜禽产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体成员会议,一般于每年12月第三个星期五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讨论产业发展计划和对策、交流经验、建议联合会向政府提出共同愿望、修订本协议、讨论成员共同关注的其它重要问题等。
三、 委员会选举产生秘书处,由3-5人组成。秘书处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如收集协议参与方的要求和愿望、筹备全体成员会议、筹备技术培训、组织考察学习交流活动、收集畜禽产业市场信息并向协议参与方通报等。
四、 委员会每年举办两期生猪养殖技术培训,举办两期禽类养殖技术培训。培训所需费用应努力争取政府补助或企业赞助,不足部分由联合会负担。
五、 协议参与方共同遵守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共同选择或起草产品质量标准并共同遵守。
六、 协议参与方每季度初向委员会秘书处报告生产情况,至少包括畜禽存栏量和出栏量、市场销售情况、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秘书处必须为成员保守商业秘密。
七、 协议参与方以统一采购饲料等投入品的方式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其中玉米共同采购比例不低于60%。
八、 委员会秘书处应努力向委员会成员提供法律咨询、产业半年和一年发展趋势报告、市场供求分析报告,以及成员共同需要的其它服务。秘书处为此得寻求联合会帮助。
九、 对于遵守本协议情况良好的成员,委员会每年应推荐不超过三分之一比例的成员作为优秀会员申请联合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不能遵守协议的成员,由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因故意而给本委员会共同利益和名誉造成损害的、或给其他成员合法利益和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予以除名并建议联合会予以除名,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十、 加入本委员会应经本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过半数通过;退出本委员会应书面申请,自申请送达本委员会秘书处之时起即生效。
十一、 本共同协议经协议参与方一致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参与方共同遵守。
十二、 对本协议的修改需在本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上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生效。
签字盖章:(本页不够的在背面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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