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制约、制衡职能,规范监事会各项工作,依据《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联合会的内部监察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依据本联合会章程和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及本工作规则开展监督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一般在一月和七月的第三个星期五分别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得召开监事会特别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如监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两个工作日前向监事长书面请假并说明理由,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召开时向全体参会人员报告其缺席情况。未书面请假而缺席的,视为无正当理由缺席。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监事会特别会议的决议与例会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遵守本联合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长、理事会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权情况;
(四)对会费和其他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
(五)组织和实施对理事长和秘书长离任审计;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七)列席或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八)监督会员遵守本联合会章程和有关制度的情况,督促理事会对违规会员作出处分;
(九)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监察工作报告和财务监督报告;
(十)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建议增补或罢免监事;
(十一)履行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监事会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充分听取有关人员的解释和说明。
第七条 监事会通过下列方式行使职权:
(一)根据监事长决定监事会全体成员或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每年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进行一次履职考核,并作出评价考核意见通报理事会,任期届满时通报会员大会;
(三)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向监事会汇报履职情况,接受监事会的质询;
(四)审阅理事会、秘书处和产业委员会的会议纪要、文件等资料;
(五)处理会员对理事会成员和秘书处成员履职和廉洁情况的投诉,并组织调查,提出监督意见;
(六)监事会发现理事会和秘书处作出的有关规定,存在违反程序或可能严重损害本联合会利益的,可以要求理事会进行复议及要求秘书处停止执行。
(七)组织对会员严重违规、违章及侵犯本联合会或其他会员权益的事项进行专项调查,提出处分意见;
(八)审阅本联合会的财务报表、帐册和原始凭据。
第八条 监事会决议均须由监事会讨论通过,经监事长或出席会议过半数以上的监事签名,并以监事会名义送达理事会、秘书处或有关机构、部门及个人。监事无权以个人名义做出任何决定。
第九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代表监事会签署文件;
(三)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四)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
第十条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监事长代行监事长职责。
副监事长因故也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监事长、副监事长每年应当向监事会作年度述职报告,接受监事的监督与质询。
第十一条 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时,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应当回避涉及其利害关系的讨论事项。
第十二条 监事、正副监事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辞职,不辞职的由会员大会罢免其职务:
(一)不执行会员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三)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缺席监事会会议的;
(四)监事受监事长指派累计三次不列席理事会会议的;
(五)其他根据章程规定应当罢免职务的情形。
第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为监事会提供文秘和后勤服务:
(一)负责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二)负责将理事会、秘书处、各产业委员会和会员小组的开会计划,及时报告监事长,以便监事长决定是否派员列席会议;
(三)负责记录监事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四)负责受理和记录会员的投诉并报告监事长;
(五)负责监事会文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六)根据监事长的决定,将监事会的监督意见、决议等上传到本联合会网站;
(七)监事会召开会议时,秘书处根据监事长决定将举行会议时间、地点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出席对象;
(八)负责监事会指派的其他文秘和后勤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列入本联合会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参照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与理事会应相互尊重,加强沟通与协调。当监事会与理事会意见不一致,导致本联合会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时,可请业务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亦可由理事会或/和监事会召集会员大会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可对本规则之未尽事宜作出决议或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则由理事会和监事会依次通过后试行,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