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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联合会档案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2368    时间:[2008-9-16]  

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档案管理制度

(2008年10月17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进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档案的安全保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联合会档案工作,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三条 联合会档案包括:

1)会员入会申请资料、会员登记表和会员名册资料;

2)联合会章程和内部各种管理制度文本;

3)联合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活动方案;

4)联合会会员、会员小组、产业分会和工作机构上报联合会的请示报告,会员来信来访材料,以及往来的重要文书资料;

5)联合会项目申报材料,向上级有关部门的申请报告,对外经验交流材料;

6)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的会议记录、工作纪要和会议决议;

7)联合会在开展各项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除按本制度外,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7)联合会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

8)新闻媒体报道本联合会的文稿;

9)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资料(秘书处视情况而定)。

第四条 联合会的文档资料由秘书处负责记录整理,办理完毕有关手续,送理事长审阅定稿后由秘书处存档

第五条 归档的材料必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书写,或者用可长期保管的方式打印,文字清晰,对于确实不能使用原件者,应使用复印件归档。

第六条 凡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真实,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进行科学的分类、编目、登记和必需的加工整理。

第七条 整理的材料须统一规格:

1)书面材料以A4型纸为统一规格;

2)除书面材料外应备份电子文档、电子文件;

3)照片、磁带、碟片等影像材料应注明内容、时间、地点及主要参加人员等,与书面材料分开存放。

第八条 档案的查(借)阅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借阅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借阅事由、借阅内容及借阅期限等。对于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重要、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提供原件使用。

第九条 任何人查阅档案时,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等破坏档案完整的行为。 对于会员经常查阅的档案,如章程、制度等,秘书处可复制副本供会员查阅。

第十条 联合会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档案保存期限。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保管人员、财务人员、理事长、监事长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档案销毁清册,经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后销毁。

第十一条 联合会配备防火档案箱,对档案实行集中管理,确定专人负责档案保管和文档的传递。

第十二条 档案保管人员离任要编制移交清单,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联合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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