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财务管理细则(试行)
(2008年10月17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6日报会员大会备案,自2008年10月17日开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维护联合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以及《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财务管理和会费收取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联合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合理组织各项财务活动,正确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三条 联合会的财务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联合会理事会根据本会的年度计划和项目计划,编制年度预算方案、项目预算方案,报会员大会审议批准。
联合会监事会负责对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向会员大会作财务监督报告。
第五条 联合会财务收支按照预算管理、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开展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联合会的财务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
(2)有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
(3)有偿服务收入:包括科技、信息咨询与服务、人才培训、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的收入等。
(4)创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入股红利收入和附属机构上交的管理费收入。
(5)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资助活动经费的收入。
(6)利息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七条 本联合会的经费必须用于与本联合会宗旨相符的业务活动和必要的管理支出,其范围包括:
(1)租用和建设办公设施,购买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和日常办公费用支出。
(2)联合会各类会议开支
(3)组织交流、业务培训和为会员购买宣传、学习资料支出。
(4)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险费。
(5)兼职干事、副秘书长、秘书长、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为联合会工作的误工补贴。
(6)产品宣传推介费用。
(7)对会员的奖励、慰问支出。
(8)按《章程》开展其他的业务活动费用支出。
(9)必要的接待费用。
(10)理事会决定的其它支出。
第八条 联合会货币资金往来,300元以下的可以办理现金收支结算,3000元以上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其余一般也应该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九条 联合会严格控制现金库存量,现金库存限额为3000元,凡超出现金库存限额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条 招待费用开支项目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内该项费用开支最高限额为联合会支出总额的20%。公务招待和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市政府、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预支的差旅费,应在返回单位后的三天内凭单据报销结算清楚。
其它预支费用应及时凭单据报销结算清楚。
第十二条 联合会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由秘书处统一购置。一次购置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应先编制预算,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往来款项应及时结算,原则上要在12个月内结算完毕,在年度结算时,应及时做好往来款项函证工作。
第十四条 联合会财务支出严格按照年度收支预算控制执行,在预算控制范围内审批各项财务支出;超出预算控制数20%以上的,必须经预算调整后方可审批支付。
第十五条 借款审批的权限、额度与程序
非因公务所需,不得向联合会办理借款。
单笔借款金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由经办人提出申请,分管秘书长负责审批。单笔借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经办人提出申请,分管秘书长初审,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六条 报销审批的权限、额度与程序
单笔报销金额在500元及以下的,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秘书长审批后付款。秘书长年度报销审批额度不超过1万元。当其审批的报销金额当年累计达到1万元时,应暂停审批,由理事长负责审批,经理事会复核后可决定赋予秘书长新的审批额度。
单笔报销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由经办人提出申请(应附证明人签字),分管秘书长初审,由理事长审批付款。
第十七条 联合会承担的科技项目或其他财政补助专项项目,应按照要求实行专款专用或财务单列管理,项目经费列支要符合项目合同及财务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 报销凭证要做到“六有”(有名称、有时间、有内容、有数量、有金额、有对方单位或个人签章),支出报销要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章。经办人、证明人对所签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在发票上注明用途、服务项目或产品名称、姓名、时间。审批人应有明确的支付或报销的书面意见,并注明审批人姓名和审批时间。
财务人员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报销凭证,应当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凡以本联合会名义接受的捐赠款物,必须如实入帐,严禁挪用私分。
第二十条 凡本会所拥有,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且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财产物资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均应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实行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制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每年末盘点一次。
第二十二条 收费必须开具正式专用收据。严禁收入不入帐。
联合会收取会费和接受捐助统一使用社团专用收据。
第二十三条 联合会票据必须专人妥善保管。按规定建立规范的票据台帐、明细账,工作人员领用手续要完备。
第二十四条 开具票据应当严格规范。凡开具的会费收据,必须写明会员姓名(单位全称)、会费的年份、月份,大小金额一致,并注明收费人的姓名。会费收据一式三联必须一次复写完毕,严禁单联填写、涂改、少项、缺页,开错票据必须经秘书长在一式三联票据上签字后方能作废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一次支出在300元以上的,必须取得正式发票或凭证。
第二十六条 财会人员因各种原因离职或调动时,必须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在秘书长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职责,严守财务秘密。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参与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对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予以退回,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有权予以拒付。要及时制止和纠正不真实、不合法的财务支出,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及时向理事长反映。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参加有关业务会议,参与拟定经济计划及考核、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认真当好参谋;按规定及时完成各项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种报表。
第三十条 出纳人员要及时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及时完成账务登记工作,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资金安全和分管财务印鉴规范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试行,报会员大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