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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联合会会员管理细则
浏览次数:2441    时间:[2008-9-16]  

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会员管理细则

200936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033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自200936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瑞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以下简称“本联合会”)会员管理,完善会员加入与退出制度,根据《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联合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成为本联合会单位会员。

在本市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农户,或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农业部门管理人员,或热心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成为本联合会个人会员。

本联合会以单位会员为主体,单位会员应占本联合会会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条 本联合会单位会员,一般应该是经过瑞安市农业(林业)局认定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

非规范化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作为预备会员加入本联合会。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专业农户,必须实际从事农业生产一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依法承包农地面积50亩以上;

2、经营室内固定农业设施2000平方米以上;

3、从事畜禽养殖,禽类存栏5000羽以上或家畜存栏500头以上,从事特种畜禽养殖的适当放宽;

4、水产养殖面积8亩以上,从事特种水产养殖的适当放宽;

5、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占家庭收入一半以上。

第五条 专业农户会员每户以一人为限,如发现同一户有二人以上为会员时,仅能保留一人,其保留根据其共同意愿为准;如无法确定其共同意愿的,以加入本联合会先后为序。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加入本联合会,需经其理事会或成员大会决议通过,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

个人申请加入本联合会,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专业农户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还需提交户口簿复印件、承包经营规模证明。

第七条 本联合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入会申请,对会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于当年1231日前提交理事会讨论审核。

本联合会理事会每年讨论审核一次会员入会申请。理事会同意申请人入会申请的,由秘书处于7日内将理事会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缴纳会费,办理会员登记,并发给会员证明书,取得会员资格。

第八条 在接到本联合会同意入会通知后60日内不缴纳会费的,视作退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加入本联合会。

第九条 本联合会根据会员区域分布建立会员小组,会员小组由5-15个正式会员或预备会员组成。

本联合会会员应就近加入会员小组,参加会员小组活动。会员小组每年至少举行2次小组活动。会员小组活动可以邀请区域内非会员合作社参加。

会员小组选举组长1名,联系员1名。组长负责召集和组织小组活动。联络员负责会员小组的日常联络工作,收集并向联合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负责联合会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十条 本联合会根据会员所从事产业建立产业委员会。产业委员会得订立共同协议。会员可依自愿原则参加产业委员会。

产业委员会可向联合会提出本产业发展规划建议。产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举行2次活动。

产业委员会推选主任1名,秘书长1名。产业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组织产业委员会活动。产业委员会秘书长在主任领导下负责产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小组和产业委员会是本联合会为方便会员联系和服务而设置的内部机构,不注册登记,不具有法人地位。

会员小组和产业委员会不得向成员收取费用,其活动经费由联合会资助。

第十二条 内部成员在50个(含)以下的单位会员,可指派1名代表参加本联合会会员大会。

内部成员在51个或以上的单位会员,可指派2名代表参加本联合会会员大会。

非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指派1名代表参加本联合会会员大会。

一个会员单位有2名代表参加本联合会会员大会时,最多可以有1名代表被提名为本联合会理事或监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会员申请退会时,应以书面向本联合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明,申请书送达联合会即生效力。退会会员,由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对本联合会应履行的义务还未履行完成的,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和本联合会章程规定继续履行。

会员退会得在930前提出。

第十四条 会员在每年531日前不缴纳当年会费,由秘书处提出要求改正的书面通知,给予停止会员权利保留会籍三个月。三个月后仍未改正的,作退会处理。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被取消规范化合作社资格的,给予停止会员权利保留会籍一年。一年内仍未改正的,经本联合会监事会同意,作退会处理。

第十六条 会员停止会员权利保留会籍期间,仍需履行会员义务,但不享有被选举权。

会员退会,不得要求退还会费和捐赠。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的,自退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本联合会。

第十八条 会员因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严重违反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对本联合会名誉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或因恶意行为而对本联合会其他会员名誉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经本联合会监事会核实,由理事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被除名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本联合会。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后实施,修改时同。

第二十一条 本联合会预备会员管理细则由理事会参照本细则另行制订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联合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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