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2009年3月6日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组成。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理理事长职务,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名誉理事长认为必要时可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第三条 理事会一般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星期五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经本会名誉理事长或理事长提议并商请一名或以上副理事长同意,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秘书处提前3天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会,并报告名誉理事长。
第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重要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六条 理事有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和参与表决的义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1天向秘书处请假并说明理由,由秘书处在会议召开时向会议主持人汇报。
理事未请假而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为无故缺席。理事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会议的视为自动辞职。
理事在一年时间内,因请假或无故缺席,一半以上次数没参加会议的,视为自动辞职。
第七条 理事限于出席理事会会议时行使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和秘书处得派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可邀请与会议议题相关人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讨论时可以安排列席人员发表意见。列席人员不参与会议决议表决。
第九条 动议处理是理事会会议的基本单元。理事会会议由一系列动议处理过程组成。动议一般处理过程依次为:提出动议,获得附议,主持人完整陈述动议,讨论,表决,布置行动方案。一个动议处理完毕才能处理另一个动议。
第十条 理事或秘书处可以向理事会会议提出动议,动议必须是是具体、明确、可执行的行动方案与建议。
理事个人提出动议必须有至少一名其他理事附议,方可提交讨论审议,未得到附议的动议不予讨论审议。
秘书处提出动议无需附议,可直接提交讨论审议。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须保持中立原则,依据通用议事规则裁判并执行程序,分配发言权。主持人一般不参与动议讨论,也不能总结别人的发言。主持人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主持,直到当前动议处理完毕。
第十二条 发言者发言前要举手,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
第十三条 发言须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能直接辩论。
发言必须围绕当前动议,发言人应该首先明确表明赞成或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除主持人外,其他人不得打断别人的发言。
主持人可制止违反发言规则者,被制止者应马上停止发言。
第十四条 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每人不得超过2次。
主持人应尽量让相反的意见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十五条 发言必须遵守文明表达原则,不得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
第十六条 对当前动议应该充分辩论,当所有发言者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虽然次数没有用尽但没人再发言,才能提请表决。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可采用书面投票、举手或其他表决方式。重大事项应采用书面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八条 举手表决时,主持人应该先请赞成方举手,再请反对方举手,但不要请弃权方举手。如果主持人享有表决权,应该最后表决。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时,与表决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应回避。
第二十条 会议秘书得将讨论的意见和表决的结果记入会议纪录,经主持人核对后存档。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纪录并签名。
第二十一条 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未达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决定,名誉理事长有权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否决。
第二十二条 表决通过生效的决议应在办公场所置备副本供会员查阅,并上网公布,必要时可用电子邮件通知会员。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由理事会会议时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多数议定。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本联合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