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财务管理和会费收取办法
(2008年1月25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联合会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
1、本联合会设独立银行账户,由财会人员管理,执行国家会计制度。
2、本联合会的会费、捐赠、资助、服务性收入等均入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侵占。
3、本联合会的经费必须用于与本联合会宗旨相符的业务活动和必要的管理支出,其范围包括:办公与会议开支、组织交流、业务培训、聘用人员报酬及产品宣传推介、按《章程》开展其他的业务活动和必要的接待费用。
4、开支实行单据报账制度,由法定代表人签批。
5、本联合会财务收支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监督。
6、本联合会换届与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二、会费收取标准和时间
(一)单位会员会费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20个(含)以下的,每年300元;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21个(含)以上,50个(含)以下的,每年500元;
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51个(含)以上的,每年800元;
(二)个人会员每人每年交纳会费100元。
(三)会员如有困难、要求减免交纳会费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本联合会秘书处提交报告,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会员应于每年5月底前缴纳会费。会费由本联合会秘书处财务人员统一收取,开具《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并入账。
(四)本办法经会员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或经2/3以上会员亲笔签名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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