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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
浏览次数:2931    时间:[2008-9-16]  

2008125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联合会定名为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第二条 本联合会是瑞安市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与本联合会服务有关的专业农户和农业技术人员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联合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党的方针和政策;开展行业自律管理,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指导和规范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增进会员与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协作;推进农民专业合作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联合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瑞安市农业林业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瑞安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合会住所:瑞安市安阳街道阳光北路瑞湖路口(万松公园对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合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合作社行业自律管理,建立自律机制,促进会员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和诚信,维护行业与会员的形象;

(二)引导会员开展规范化运作、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搞好产品质量安全;

(三) 组织会员开展合作社知识、农业科学技术、生产经营等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会员的整体素质;

(四) 协调并加强联合会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产业整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互惠,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合作社事业;

(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争取政府的优惠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为会员标准制定、产品认证、项目论证、品牌宣传、产品推介、市场开拓和信息咨询等提供服务;

(七) 沟通会员与科研部门、营销企业等单位的联系,帮助会员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和产品推销,开展经济协作;

(八) 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组织委托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联合会以瑞安市内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单位会员,也可吸收农业生产专业户和农业技术人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遵守本联合会的章程;

(二) 自愿提出申请;

(三) 在瑞安市内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农户和农业技术人员;

(四) 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办理会员登记,并受理事会委托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联合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联合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 要求联合会向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要求联合会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六)享受本联合会和其他会员提供的优惠待遇;

(七)经联合会许可,可使用本联合会的注册标识和统一标牌;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联合会章程,执行本联合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联合会的工作,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 遵守本联合会行为规范,维护本联合会共同利益;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办理退会手续。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事会确认、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联合会章程的;

(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其行为给本联合会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不得要求退还会费和捐赠。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审议和决定本联合会的工作方针、目标任务和发展规划;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本届理事会设11名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免除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刑事处分等原因难以继续履行职责的理事职务;补选空额的理事职务,并报请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的本联合会下次年会会议确认。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联合会理事由当选的理事单位组成,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派的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联合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联合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理事长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报瑞安市农业林业局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联合会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会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5人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决议和本联合会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长、理事会成员、秘书处成员履行职权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监察工作报告;

(四)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五)提议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六)履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损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按照下列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20个(含)以下的,每年300元;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21个(含)以上,50个(含)以下的,每年500元;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51个(含)以上的,每年800元;

(四)个人会员每年100元。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或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125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修正案[一]

200936日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本联合会可以吸收瑞安市内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预备会员。

预备会员总数不得超过本会单位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预备会员不享有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本联合会理事会得规定预备会员的入会程序、权利、义务和预备期。

本修正案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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