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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办法
浏览次数:2937    时间:[2008-10-12]  
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2008年1月25日)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组织活动规则》和本联合会章程的规定,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理事会理事由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本联合会筹备组主持。
二、本次会议选举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11名,第一届监事会监事5名;然后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名、秘书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
三、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名单,经筹备组酝酿讨论与推荐、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资格初审后,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四、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实行等额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五、参加选举的会员超过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全体会员的2/3方可进行选举。全体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候选人按照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会员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也可另选他人。划票时,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划“○”或划“√”,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划“×”,弃权的不作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可在“另选人姓名”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上方空格内划“○”或划“√”。(每另选一人,必须否决原候选人一名,弃权的不另选他人。)
七、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废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八、被选人所得票数超过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含半数),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人数,若超过应选人数,以得票多少依次当选。获得半数选票以上的人数少于应选理事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本次会议不再进行新一轮选举。
九、本次会议由筹备组提议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2名,提交大会通过。已提名作为理事候选人的不担任监、计票人。监、计票人负责选举人数的清点和选举票的领取发放、投票、收回、清点、唱票、统计、报告与监督。
十、本次大会选举,设投票箱 1 只,整个选举按大会主持人宣布的程序进行。会场不设流动票箱。不委托投票。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场启封票箱,清点投票数。
十一、计票完毕,由监、计票人签字,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然后由监票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十二、在选举时,如发生本办法以外的特殊情况,由筹备组提请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裁定。
十三、本选举办法经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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