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
唐 宗 焜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6月开始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标志着需要合作社服务的人们期盼已久的合作社立法的启动,这是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现实和历史意义的进程。
据悉,为该法草案审议送呈的参阅资料中有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中译文(以下简称“中译文《宣言》”)。我在平时研究工作中曾接触到该中译文,发现其中某些词特别是若干关键词的译文未能准确地表达法定文本(英文本)原文的涵义,担心这样会影响国人对该文件精神实质的理解,从而影响我国合作社的发展,因此,我重新翻译了该文件。
本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提供我的中译文,第二部分对某些词的翻译作简略说明,第三部分附录国际合作社联盟该文件的原文,以便于读者对照阅读,并对译文予以指正。
一国际合作社联盟(ICA) 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一百周年曼彻斯特大会通过
定义
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
价值
合作社是建立在自助、自担责任、民主、平等、公平与团结的价值基础上的。合作社社员继承合作社创始人的传统,信奉诚信、开放、社会责任与关怀他人的伦理价值。
原则
合作社原则是合作社将其价值付诸实践的指针。
原则1: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
合作社是自愿的组织,向一切能够使用其服务并愿意承担社员责任的人们开放,没有性别的、社会的、种族的、政治的或宗教的歧视。
原则2:民主的社员控制
合作社是由其社员控制的民主的组织,社员主动参与合作社的政策制定和决策。选举产生的男女代表要对社员负责。在第一级合作社,社员有平等的投票权(社员一人一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以民主的方式组织。
原则3:社员经济参与
社员对他们的合作社公平地出资,并民主控制他们的合作社的资本。合作社资本至少有一部分通常是合作社的共同财产。社员对作为取得社员资格的条件而应募的资本如果有报酬的话,通常只收取有限的报酬。社员分配盈余用于如下某项或所有各项目的:也许以设立公积金来发展他们的合作社,公积金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按社员同合作社交易额的比例向社员返利;支持社员认可的其他活动。
原则4:自治与独立
合作社是由其社员控制的自治的、自助的组织。如果合作社要同其他组织(包括政府)达成协议,或者要从外部来源筹资,则必须以确保其社员的民主控制和坚持他们的合作社自治为条件。
原则5:教育、培训与告知
合作社为其社员、当选代表、管理人员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便他们能够有效地对他们的合作社的发展作出贡献。合作社要把合作的性质和好处告诉公众,特别是年轻人和舆论带头人。
原则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
合作社通过地方性、全国性、区域性和国际性结构一起工作,来最有效地为它们的社员服务,并加强合作社运动。
原则7:关注社区
合作社通过它们的社员认可的政策,为社区的可持续发展效劳。
唐宗焜 译自英文本(法定文本) 资料来源:ICA News, No.5/6,1995.
二 关于译文的几点说明:
1.文件名称
原文Statement on the Co-operative Identity,其中identity一词的涵义是“本性”,co-operative identity就是合作社本性,即合作社区别于非合作社的界限。中译文《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把identity译为“特征”,未能充分表达“本性”的涵义,因为特征既有可能反映本性的特征,也有可能并不反映本性的特征,如表象的特征等等。
这个文件名称直译应该是《关于合作社本性的声明》。该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合作社定义、合作社价值和合作社原则三个部分,总起来就是阐明合作社的本性,即阐明区分什么是合作社、什么不是合作社的标准。换言之,也就是合作社和非合作社的界定标准。“界定”一词的涵义在我们国内早已为人们所熟悉,所以我将该文件名称意译为《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这样,比译为《关于合作社本性的声明》,可能使国内读者更一目了然,便于理解整个文件的内涵和制定这个文件的意图。
此外,原文statement以译成“声明”为好,“宣言”一般对应英文declaration。
2.合作社定义
我依据《声明》原文用词涵义和语法结构将合作社定义译为:“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A co-operative is an autonomous association of persons united voluntarily to meet their comm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needs and aspirations through a jointly-owned and democratically-controlled enterprise.)
而中译文《宣言》则将其译为:“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
这两个译文最重要的差别是合作社定义中两个关键词的翻译,依据原文用词涵义,究竟是“共同所有”还是“联合所有”,是“民主管理”还是“民主控制”。原文使用的jointly-owned, 涵义就是“联合所有”;它并没有使用common-owned 即“共同所有”这个词。原文使用的democratically–controlled,涵义就是“民主控制”,它并没有使用democratically–managed 即“民主管理”这个词。这两个关键词的上述两种译词存在着实质意义的差异,因而不可不察。
这个定义阐明了合作社是“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首先肯定合作社是企业,进而指明合作社是具有独特的所有制结构与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它是不同于其他企业形态的一种特殊企业形态。合作社区别于其他企业形态的所有制结构就是联合所有,合作社区别于其他企业形态的法人治理结构就是民主控制。联合所有是在人合基础上以确认与保证社员个人的所有者权益为前提的所有。民主控制就是全体社员通过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民主程序对自己的合作社实施控制,把合作社的命运掌握在全体社员自己手里。“联合所有”和“共同所有”在所有制结构上存在原则区别,不能混同。“民主管理”是管理概念,“民主控制”则是合作社的法人治理概念,管理概念不能替代法人治理概念。尤其要注意,在我国,历来把实质上个人一无所有的“集体所有”解释为“共同所有”,又把事实上存在着自上而下行政控制的集体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称为“民主管理”;现在,如果将合作社定义中的“联合所有”和“民主控制”分别误译为“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会非常不利于澄清合作社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混淆,从而也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
3.合作社原则
第二项原则按原文涵义直译应为:“民主的社员控制”(democratic member control)。文件阐明这个原则涵义的第一句话是:“合作社是由其社员控制的民主的组织”(co-operatives are democratic organisations controlled by their members)。而中译文《宣言》则将其译为“社员的民主管理”,“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民主的组织”。这样以“社员管理”替代“社员控制”,以“社员的民主管理”替代“民主的社员控制”,不符合原文涵义,理由如上所述。
至于中译文《宣言》将阐明这个原则涵义的最后一句译为“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要实行民主管理”,同原文也有出入。这一句的原文是co-operatives at other levels are also organised in a democratic manner;可以译为“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以民主的方式组织”,或者译为“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依民主程序组织”。但是,其中并没有“民主管理”一词。这里,“其他层次的合作社”是指第一级合作社之间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第二级、第三级等等合作社,如联合社。
文件阐明第三项原则“社员经济参与”涵义的第一句话中有社员“民主控制他们的合作社的资本”(democratically control the capital of their co-operative)一语,中译文《宣言》将它译为社员“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资金”,还是将“民主控制”译为“民主管理”,并把“资本”译为“资金”,也不符合原文涵义。“民主管理”和“民主控制”涵义的区别在这里更为明显,合作社的“资金”要由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进行管理,是不可能由社员“民主管理”的;而合作社的“资本”则必须由社员“民主控制”,即全体社员通过民主程序对他们的合作社的资本实施控制。
第四项原则是“自治与独立”。文件阐明这个原则的涵义为:“合作社是由其社员控制的自治的、自助的组织。(Co-operatives are autonomous, self-help organisations controlled by their members.)如果合作社要同其他组织(包括政府)达成协议,或者要从外部来源筹资,则必须以确保其社员的民主控制和坚持他们的合作社自治为条件(they do so on terms that ensure democratic control by their members and maintain their co-operative autonomy)。”而中译文《宣言》则译为:“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自治、自助组织。合作社要与其他组织,包括与政府达成协议或从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必须以确保社员的民主管理和维护合作社自主权的方式进行。”它将“社员控制”译为“社员管理”,将“确保其社员的民主控制”译为“确保社员的民主管理”。
第五项原则“Education, Training and Information”,一般都译为“教育、培训与信息”,我过去也如此翻译。仅从单词看,这样翻译没有问题。可是,经过推敲,发现还是不甚准确。这个原则涉及的是三个不同层次的事,即“教育、培训与告知”。教育是系统知识的传授;培训注重技能训练;“告知”译自原文information,这里特指将合作社的本质、功能、价值、原则和优越性等要旨告诉社会公众。在这里,information若译为“信息”,则和“教育、培训”不对称,字面上看不清楚它要表达的是什么意思。所以,取其词根inform的语义“give knowledge to”,译成“告知”。原文阐明它的涵义也是这样说的:“合作社要把合作的性质和好处告诉公众,特别是年轻人和舆论带头人。”(They inform the general public - particularly young people and opinion leaders - about the nature and benefits of co-operation.)这说的正是“告知”。
4.《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的意义
当前同各国合作社立法直接有关的有三个国际文件。除本文所述的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外,还有2001年联合国大会第56/114号决议批准的《旨在为合作社发展创造支持性环境的准则草案》和2002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合作社促进建议书》。联合国《准则草案》是个对合作社立法的原则性指引,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则对合作社政策与立法框架提出了系统的、具体的建议。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文件都充分肯定了国际合作社联盟《声明》阐明的合作社界定标准,明确指出它们的合作社政策与立法建议所要支持与促进的正是依据《声明》的标准界定的合作社。联合国《准则草案》建议成员国家合作社立法“采用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的合作社定义;承认合作社价值与原则的独特性质”。国际劳工组织《合作社促进建议书》更毫无保留地接受并引用了《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的全部内容和文字。这表明,《声明》概括的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以及它的合作社定义的普适性,不仅在国际合作社运动内部,而且为整个国际社会所公认。遵循《声明》阐明的标准界定什么是合作社、什么不是合作社,目的是保证国家的合作社政策与立法所支持、促进的是名副其实的合作社,而不是任何假冒的所谓“合作社”,或者似是而非的“合作社”。合作社概念在我国曾长期被弄得混淆不清,甚至面目全非,现在进行合作社立法时就尤其需要正视这个问题,谨慎行事。因此,将《声明》严格地依其原意准确地翻译出来,对我国合作社立法和合作社发展就十分必要。
三 附录
ICA Statement on the Co-operative Identity
Definition
A co-operative is an autonomous association of persons united voluntarily to meet their comm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needs and aspirations through a jointly-owned and democratically-controlled enterprise.
Values
Co-operatives are based on the values of self-help, self-responsibility, democracy, equality, equity and solidarity. In the tradition of their founders, co-operative members believe in the ethical values of honesty, openness,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caring for others.
Principles
The co-operative principles are guidelines by which co-operatives put their values into practice.
1st Principle: Voluntary and Open Membership
Co-operatives are voluntary organisations, open to all persons able to use their services and willing to accept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membership, without gender, social, racial, political or religious discrimination.
2nd Principle: Democratic Member Control
Co-operatives are democratic organisations controlled by their members, who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setting their policies and making decisions. Men and women serving as elected representatives are accountable to the membership. In primary co-operatives members have equal voting rights (one member, one vote) and co-operatives at other levels are also organised in a democratic manner.
3rd Principle: Member Economic Participation
Members contribute equitably to, and democratically control, the capital of their co-operative. At least part of that capital is usually the common property of the co-operative. Members usually receive limited compensation, if any, on capital subscribed as a condition of membership. Members allocate surpluses for any or all of the following purposes: developing their co-operative, possibly by setting up reserves, part of which at least would be indivisible; benefiting members in proportion to their transactions with the co-operative; and supporting other activities approved by the membership.
4th Principle: Autonomy and Independance
Co-operatives are autonomous, self-help organisations controlled by their members. If they enter to agreements with other organisations, including governments, or raise capital from external sources, they do so on terms that ensure democratic control by their members and maintain their co-operative autonomy.
5th Principle: Education, Training and Information
Co-operatives provid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for their members, elected representatives, managers, and employees so they can contribute effectively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ir co-operatives. They inform the general public - particularly young people and opinion leaders - about the nature and benefits of co-operation.
6th Principle: Co-operation among Co-operatives
Co-operatives serve their members most effectively and strengthen the co-operative movement by working together through local, national, regional and international structures.
7th Principle: Concern for Community
Co-operatives work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ir communities through policies approved by their members.
Source: ICA News, No.5/6,1995.
(本文于2006年8月9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网页http://ie.cass.cn首发)
国际合作社联盟(ICA)
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于1895年8月19日,现设在瑞士日内瓦。我国供销总社当选为该联盟的代表亚太地区的副主席社。中央1995年5号文件指出,中华供销总社是代表我国合作社参与该联盟的活动。
一、 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的定义与价值。
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规定:“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合作社的基本价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社员信奉诚实、公开、承担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
二、 国际合作社联盟原则
国际合作社联盟早于1895年成立,但到了1937年,才规定了举办合作社的原则。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英国召开了成立一百周年庆祝大会,该大会修订了上述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1)自愿和开放的原则。合作社是自愿的组织。对所有能够利用合作社事业和愿意承担社员义务的人开放,无性别、社会、种族、政治和宗教的歧视。
(2)民主管理的原则。合作社是由社员自主管理的民主的组织。合作社的方针政策和重大事项由社员积极参与决定。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无论男女,都须对社员负责。在基层合作社,社员有平等的选举权(一人一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组织也要实行民主管理。
(3)经济参与的原则。社员应公平地入股并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资金。入股只是作为社员身份的一个条件,若分红要受到限制。合作社盈余按以下某项或所有项目进行分配:用于不可分割的公积金,以进一步发展合作社;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分红;用于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活动。
(4)自主和自立的原则。合作社是社员管理的自治自助组织,若与其他组织包括政府达成协议,或从其他渠道募集资金,必须做到保证社员的民主管理,并保持合作社的自主性。
(5)教育、培训和信息的原则。合作社要为社员、选出的代表、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更好地推动合作社的发展;要向公众特别是年轻人和舆论名流宣传有关合作社的性质和益处。
(6)合作社间合作的原则。合作社通过地方的、全国的、国际间合作社的合作,为社员提供最有效的服务,并促进合作社的发展。
(7)关心社区的原则。合作社在满足社员需求的同时,要推动所在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ICA是代表和联合全世界合作社的非政府的社团法人。因此,ICA原则不象WTO规则那样要求其成员国必须遵守。但是,由于ICA原则是国际合作运动的经验总结,具有世界性,所以各成员社一般都根据这些原则,结合本国实际,规定符合本国国情的合作社原则。
三、 ICA的目的
作为世界各种类型合作社的代表,ICA的设立目的如下:
(一)推动世界合作社在互助和民主的基础上发展;
(二)发展和维护合作社的价值和原则;
(三)促进各会员组织间经济的和其他互利关系的发展;
(四)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促进世界和平与稳定;
(五)促进在合作社运动中男女地位平等。
四、ICA的方法
ICA达到其设立目的的具体方法是:
(一)组织经验交流,提供合作社发展、研究和统计的信息;
(二)提供合作社发展的技术性帮助;
(三)创立在不同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的合作社国际专门机构(如国际合作社农业组织、国际合作社银行协会等);
(四)加强与联合国的机构和有助于实现合作社宗旨的政府和非政府的国际及国家级组织的合作;
(五)利用其他各种有效的方法。
五、ICA的会员
合作社是ICA的会员。国家级的合作社协会或联合社等有资格申请加入ICA。
合作社性质未定,但正接受ICA审查的会员候选单位等可以准会员资格加入ICA。准会员没有表决权。
会员按时按量地履行应尽的债务以后,享有参与制订ICA的政策和工作计划的权利等。
会员的义务是,遵循ICA的宗旨和政策,保证其活动符合ICA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等。
会员缴纳的会费是ICA的主要收入来源。
五、ICA的组织管理机构
(一)会员大会。它是ICA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两年举行
一次。
(二)地区大会。为了推动各地区ICA会员间的合作,设立地区大会,包括欧洲地区、亚太地区、非洲地区、美洲地区大会。地区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与ICA会员大会交错举行。
(三)理事会。它由ICA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包括任期为4年的主席1人、副主席4人、理事15人。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四)审计管理委员会。它由会员大会从其会员代表中选举不少于3人但不多于5人组成。
(五)主席和副主席。主席是ICA的首席代表,主持ICA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他与秘书长合作,提供ICA政策和组织领导。副主席协助主席,并作为地区大会和理事会之间的联系人。秘书长是ICA的首席执行官,对理事会负责。
请参阅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http://www.ralhh.com/hznewshows.asp?id=126